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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药业支持质量受权人远程批认证,希望成员国统一实施
出自识林
欧盟制药业支持质量受权人远程批认证,希望成员国统一实施
2022-06-24
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对EMA今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质量受权人本人在场和个人住处征求意见”的文件表示支持,并希望各成员国都有明确的指示和相同的做法。
针对是否允许远程批认证/批确认,以及QP是否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居民的这两项核心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中,EMA都明确指出,需要场地所在成员国药监局接受,或满足成员国药监局的特定要求,EFPIA在意见中表示,希望移除“如果成员国药监局接受”的描述,并希望各成员国保持相同做法。
以下是部分代表性反馈意见。
是否允许QP基于惯例进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
如果已批准场地所在的成员国药监局接受,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是允许的。部分成员国药监局对QP的住址或实施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有特殊要求,生产商和QP应确认符合当地的要求。
建议修改:如果不受场地所在成员国药监局的限制,则可以例行执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成员国应遵循EMA提供的远程批认证指南,除非成员国药监局提供了旨在取代EMA指南的具体指南。
远程批认证/批确认应满足什么条件?
原文:批认证/批确认发生在EU/EEA范围内;
评论:存在QP在EU内,但偶尔会去前EU成员国进行审计/参观的情况。
建议修改:在任何情况下,QP认证/确认均应由在欧盟有居留权的QP执行。
原文:QP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
评论1:很难定义“相称(appropriate time)”,更具体的措辞会有帮助。
评论2:需要考虑QPs(EEA)放行从非EEA国家进口药品的可能性。
建议修改:因此,QP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如果该场地没有生产,例如在生产进口许可(MIA)的情况下,这一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原文:如果在常规基础上采用远程QP认证,则必须在药品质量体系中对其进行描述和控制,并应制定相关的详细现场程序。
评论:常规基础(routine basis)如何定义?QP是否要定期远程工作,如每天/每周一天?
建议修改:远程QP认证作为标准流程时,必须在药品质量体系中对其进行描述和控制,并应制定相关的详细现场程序。
原文:MIA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QP有批认证/确认和批次登记功能的入口;b) 传输的数据是完整且未经修改的;c) 有适当的电子签名系统。
评论1:其他员工(非QP职责)可能有批次登记的权限(查看批次登记内容),但仅QPs可以编辑,建议改写这句话,使其更加清晰。
建议修改:MIA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QP有批次登记的编辑权限,以执行批认证/确认功能;
评论2:c) 仅适用于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文件“湿签”并扫描也是允许的。
建议修改:c) 如果使用了电子签名,应有适当的系统。
原文:MIA持有人应能证明,检查期间QP多久在现场一次,以及QP积极参与质量体系的监控。
评论:目前尚不清楚对这种监测证据的期望是什么。我们会质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有实践方面的问题,可能包括:MIA持有人如何证明QP在现场的时间(如果QP在另一个(非)EEA场地放行产品,为什么QP需要在MIA现场?)?是否需要记录QP在现场的次数?QP在现场的适当时间是多少?这里会有很多变量决定多久是足够的,是否会提供更多的指导来避免解释?最终,我们认为这将归结为风险,但必须完成风险评估并向检查员展示,以获得他们对现场需要QP的天数的同意吗?
逻辑依据:在GMP附录16药品质量受权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中,没有相关要求。如保留,则需要进一步澄清QP建制,并且此问答应与GMP附录16保持一致。
建议修改:如不删除该要素,这句应替换为符合附录16要求的具体回答。
原文:对于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应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评论:QP相关的主题通常不是自检范围的一部分。
建议修改:检查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可以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QP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的居民吗?
原文:有些成员国可能有明确的国家要求。
评论:a) 应明确QP是否可以居住在其他成员国,至少在进口的情况下(产品从不同的成员国进口,而在EU/EEA认证的QP是唯一的,且位于另一个成员国)。所有进口场地必须有相关的MIA作为实际进口场地,并且存在“当地雇用”的QP,其负责在EU/EEA QP做出决定后,管理本地系统中的批次状态,但这个EU/EEA QP可能位于另一个国家-注册卷宗中声明为生产/放行场地的所在地。
b) 本问答侧重于远程工作,在成员国未提供远程工作指导的情况下,应明确采用EMA的问答。
建议修改:一般而言,QP可以居住在另一个成员国,如MIA情况下。一些成员国可能有特定的要求。如果成员国未提供远程工作指南,则采用本指南代替。
识林-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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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质量保证专员(QA)
- 市场授权持有人(MAH)
- 合格认证人(QP)
- 生产和进口商
- 研发人员(R&D)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生产和检验流程符合GMP和MA要求。
- MAH:承担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 QP:负责每批药品的合规性认证,确保符合GMP和MA。
- 生产和进口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且有QP进行认证。
- R&D:在药品开发阶段考虑GMP合规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EU)持有市场授权(MA)或用于出口的人类或兽医用药品的认证和批放行。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原料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由欧盟发布。 要点总结: - QP认证责任: QP负责确保每批药品在符合成员国法律、GMP和MA要求下生产和检验。
- 批放行流程: 包括生产和检验的检查、QP的成品批认证、转至可销售库存或出口。
- 全球供应链: 修订反映了药品供应链全球化和新质量控制策略的引入。
- MA和GMP一致性: 任何药品批次的放行必须符合MA要求和GMP原则。
- 记录和文档: QP认证和批放行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并随时可供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本文针对欧盟EMA发布的《关于质量受权人(QP)本人在场和个人住处的征求意见文件》提出行业评论。EFPIA支持该问答文件的制定,但建议删除“若国家主管机构接受”的表述,以明确远程批认证的通用性。文件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QP在欧盟成员国的居住要求、远程批认证的常规化可行性、QP在授权场所的实际到场频率界定,以及电子签名系统的合规性。EFPIA提出,远程认证应成为常规流程,除非成员国明确限制;QP居住地应限于欧盟,但允许短期境外工作;QP到场时间应根据场地风险动态调整,非生产场所(如仅持有MIA的场地)可减少到场要求。此外,建议明确批记录编辑权限仅限QP,并澄清电子签名非强制要求(允许湿签扫描)。文件还涉及自检程序中QP相关条款的适用性争议,认为现行GMP附录16未明确要求记录QP到场频率,若保留需与附录16保持一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EEA范围内持有生产许可(MIA)的药企,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及先进疗法药品(ATMPs)的QP批认证流程。主要影响跨国药企、CDMO及具备欧盟上市许可的Biotech企业,需遵循EMA及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双重要求。 【影响评估】
本文若采纳EFPIA建议,将简化QP远程认证流程,降低跨国药企的合规成本,尤其是多国运营和外包生产场景。但若成员国保留差异化要求,企业仍需应对局部监管复杂性,可能需提交变更申请(如爱尔兰HPRA)。电子签名和批记录系统的升级需求可能增加IT投入。 【实施建议】 - QP:必读。需确保居住地符合欧盟要求,制定远程认证SOP,参与场地风险评估以确定到场频率。
- QA:必读。更新PQS文件,明确批记录访问权限控制,协调自检中QP合规性审查。
- 注册:必读。跟踪成员国对远程认证的差异化要求,必要时提交变更申请。
- IT:评估批记录系统权限设置,支持电子签名或湿签扫描流程合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文件概要】
该文件探讨欧盟/欧洲经济区(EU/EEA)质量受权人(QP)在常规情况下远程执行批次认证/确认的可行性及相关条件。文件明确远程操作需经成员国主管当局批准,且必须符合欧盟立法和GMP指南要求,包括QP需在EU/EEA境内完成认证、保持对产品和质量体系的持续了解、确保电子访问数据的完整性,以及满足IT安全要求(如硬件加密、多因素认证、数据传输加密等)。文件强调QP仍需定期到现场履行职责,且企业需在质量体系中明确远程操作流程,并接受自检监督。此外,QP居住地要求可能因成员国而异,技术协议需涵盖远程操作条款。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EEA区域内从事人用和兽用药品(含试验用药品)生产及进口的企业,涉及QP批次认证/确认活动。适用企业类型包括持有生产许可(MIA)的制药企业、合同生产组织(CMO)及使用合同QP的授权持有人。监管机构为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及EMA。 【影响评估】
本文为QP远程操作提供标准化框架,可能降低企业地理限制,但需额外投入IT基础设施和合规管理。企业需评估现有质量体系与远程操作的兼容性,并与主管当局沟通具体实施要求,以避免检查不合规风险。 【实施建议】 - QP(质量受权人):必读。需确保远程操作符合 Annex 16 要求,定期到现场参与质量监督,更新产品知识。
- QA(质量保证):必读。修订质量体系文件,明确远程操作流程,纳入自检计划。
- IT:必读。实施硬件加密、VPN安全配置、多因素认证等,确保符合 Annex 11。
- 注册:必读。核查技术协议是否涵盖远程操作条款,与主管当局确认属地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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