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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远程放行?EMA 就 QP 远程认证或确认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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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质量受权人远程放行?EMA 就 QP 远程认证或确认征求意见
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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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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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EMA 发布了题为“关于质量受权人本人在场和个人住处征求意见”的文件,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6月13日,该文件提供了关于质量受权人(Qualified Person,QP)远程认证或确认的问答,内容包括:

  • 是否允许 QP 基于惯例进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
  • 远程批认证/批确认应满足什么条件?
  • QP 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的居民吗?
  • 远程访问和批认证/确认使用签名的技术要求是什么?
图片来自网络
背景介绍

为防止药品短缺风险,同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欧盟之前发布了“COVID-19 流行期间人用药监管期望问答”,对新冠疫情下的监管期望和灵活性给出了指导。这份文件对质量受权人可能允许的工作调整给出了回答,提到当现场检查不可行时,允许质量受权人进行远程认证,内容如下:

2.5 考虑到 COVID-19 大流行带来的旅行和其他限制,哪些质量受权人的工作可能可以调整?

i. 远程批次认证:允许远程认证,前提是质量受权人获得了全部的必要信息;
ii. 对原料药生产商的远程审计:质量受权人可依赖基于纸质的审计,并可考虑成员国药监局的检查结果;
iii. 从第三方国家进口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批放行:现场检查不可行时,可依赖于各类文件(批记录、中控检验和放行报告等)进行批放行。
是否允许 QP 基于惯例进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

如果已批准场地所在的成员国药监局接受,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是允许的。部分成员国药监局对 QP 的住址或实施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有特殊要求,生产商和 QP 应确认符合当地的要求。

远程批认证/批确认应满足什么条件?

应考虑以下要点:

  • 完全符合欧盟立法和 GMP 要求;
  • 批认证/批确认发生在 EU/EEA 范围内;
  • QP 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
  • 远程认证应在药品质量体系和相关的场地规程中进行描述和控制,对于允许合同 QP 的成员国,生产商和 QP 的技术协议中,应提及远程认证/确认,并明确 QP 必须在场的情况;
  • QP 做出批认证/确认决定时,应已电子获取相关必要信息,有未澄清的,或电子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或情况时,QP 必须亲自到场;
  • 生产和进口许可(MIA)持有人应提供所要求的工具,使 QP 能够远程发挥功能,使用的 IT 系统应符合欧盟 GMP 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
  • 对于 QP 远程实施的行动,批放行场地所在的监管当局应能同时获得,MIA 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 QP 有批认证/确认和批次登记功能的入口;b) 传输的数据是完整且未经修改的;c) 有适当的电子签名系统。MIA 持有人应能证明,检查期间 QP 多久在现场一次,以及 QP 积极参与质量体系的监控。QP 必须能证明其履行了欧盟 GMP 附录16中的各项职责;
  • 对于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应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QP 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的居民吗?

有些成员国可能有明确的国家要求。

远程访问和批认证/确认使用签名的技术要求是什么?

最低要求应遵守欧盟 GMP 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下列要求应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技术的进展:

  • 在将任何硬件异地转移之前,应对其进行识别和清点。应确保硬件保持完整和最新。硬盘应该加密,任何不需要的端口都应禁用;
  • 对于可能使用虚拟专用网络的 QP,应适当配置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级别上的安全参数,以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
  • 认证和授权应使用公认的行业标准(例如双因素或多因素身份验证)。不应使用共享的身份验证信息,应有身份验证信息的自动过期;
  • 传输中的数据应通过强传输加密(例如TLS 1.2、https)进行保护;
  • MIA 持有人负责实施组织控制(例如个人权限的分配)和技术控制,以确保只有 QP 能够执行远程批认证/确认。
知识回顾:欧盟 GMP 对质量受权人的要求

欧盟法令2001/83/EC 第51条规定了 QP 的职责(兽用药对应法令2001/82/EC 的第55条),欧盟 GMP 附录16 药品质量受权人签发证书和批放行中提出了更多详细要求:

1.6 QP 必须亲自确保在认证批次可放行至市场或出口之前履行以下操作责任:
i 根据 MIA 的条款,允许进行认证。
ii 遵循任何其他职责和国家法律的要求。
iii 认证记录在注册文件或等同文件中。
1.7 此外,QP 应负责确保1.7.1至1.7.21条的内容。可将这些任务委托给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或第三方。公认的是,QP 需依靠药品质量体系,并且 QP 应持续保证依靠药品质量体系是有根据的。
1.7.1 与药品生产和检验相关的所有活动均按照 GMP 的原则和指导进行。
1.7.2 原料药和药品直至认证前的整个供应链均已记录在案 , 并可供 QP 查询。这应包括药品的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的生产场地 , 以及通过生产工艺风险评估被认为是关键的任何其他物料的生产场地。记录文件最好应采用综合图表的格式 , 其中应纳入所涉各方 , 包括无菌加工的成分和设备的灭菌等关键步骤的分包商。
1.7.3 已经对药品生产和检验所涉场地以及原料药生产所涉场所进行了全部审计,并且审计报告可供执行认证的 QP 使用。
1.7.4 所有生产、分析和认证场地均符合目标区域的 MA 条款。
1.7.5 所有生产活动和检验活动均与 MA 中描述的一致。
1.7.6 批次中使用的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均符合 MA 的要求。供应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仅供应所要求质量的物料。
1.7.7 对于属于经修订的第2001/83/EC 号指令或第2001/82/EC 号指令范围内的药品 , 其原料药是按照 GMP 生产的,并在需要时按照原料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DP)进行销售。
1.7.8 用于人用药生产的原料药的进口应符合经修订的第2001/83/EC 号指令第46(b)条的要求。
1.7.9 对于属于经修订的第2001/83/EC 号指令范围内的药品,其辅料是按照该指令第46(f)条中确定的 GMP 进行生产的。
1.7.10 在相关时,用于批生产的所有物料的 TSE(可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状态均符合 MA 的规定。
1.7.11 所有记录都是完整的,并由相关人员认可签字。已进行所有要求的中间过程控制和检查。
1.7.12 所有生产和检验程序均保持经验证状态。人员酌情接受培训和资质确认。
1.7.13 成品质量控制(QC)检验数据符合 MA 或经许可的实时放行检验计划中的成品质量标准。
1.7.14 已解决所有与药品生产和检验有关的注册上市后承诺。持续稳定性数据一直能支持认证。
1.7.15 已经评估了任何变更对药品生产和检验的影响 , 并且所有其他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
1.7.16 与被认证批次有关的所有调查(包括超标和超趋势的调查)的完成程度足以支持认证。
1.7.17 正在进行的任何投诉、调查或召回均不会使该批次的认证条件无效。
1.7.18 所需的技术协议均已准备就绪。
1.7.19 自检计划处于有效状态且是现行的。
1.7.20 分销和发运的适当规定已准备就绪。
1.7.21 对于拟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人用药品,经修订的第2001/83/EC 号指令第54(o)条所指的安全特征已贴在包装上(如适用)。

作者:识林-栀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适用岗位必读:

  • QA: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GMP要求。
  • IT:负责计算机化系统的基础设施验证和数据安全。
  • 研发:在系统开发和验证阶段,确保用户需求与GMP影响相符合。
  • 生产:在操作阶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GMP监管活动中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计算机化系统,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由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发布。

要点总结:

  1. 风险管理: 计算机化系统应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应用风险管理,确保患者安全、数据完整性和产品质量。

  2. 人员合作: 需要流程所有者、系统所有者、合格人员和IT人员之间的密切合作,明确职责和访问级别。

  3. 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使用第三方服务时,必须有正式协议明确责任,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可靠性。

  4. 系统验证: 验证文档应涵盖生命周期的相关步骤,包括变更控制记录和偏差报告。

  5. 操作阶段要求: 包括数据交换的准确性检查、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审计追踪的建立、变更和配置管理、定期评估、安全性、事件管理、电子签名、批放行、业务连续性和归档。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质量保证专员(QA)
  • 市场授权持有人(MAH)
  • 合格认证人(QP)
  • 生产和进口商
  • 研发人员(R&D)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生产和检验流程符合GMP和MA要求。
  • MAH:承担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 QP:负责每批药品的合规性认证,确保符合GMP和MA。
  • 生产和进口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且有QP进行认证。
  • R&D:在药品开发阶段考虑GMP合规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欧盟(EU)持有市场授权(MA)或用于出口的人类或兽医用药品的认证和批放行。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原料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由欧盟发布。

要点总结:

  1. QP认证责任: QP负责确保每批药品在符合成员国法律、GMP和MA要求下生产和检验。
  2. 批放行流程: 包括生产和检验的检查、QP的成品批认证、转至可销售库存或出口。
  3. 全球供应链: 修订反映了药品供应链全球化和新质量控制策略的引入。
  4. MA和GMP一致性: 任何药品批次的放行必须符合MA要求和GMP原则。
  5. 记录和文档: QP认证和批放行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并随时可供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Directive 2001/8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lso known as the Community code relating to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s a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governs various aspects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cluding their definitions, scope, placement on the market,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labelling, advertising, and pharmacovigilance, among other things. This directive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to incorporate new regulations and to address evolving needs in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Applicable Positions:

  • Regulatory Affairs (RA): Must stay updated on all changes to ensure regulatory compliance.
  • Quality Assurance (QA): Ensures that manufacturing and quality control processes adhere to the guidelines.
  •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 Needs to be aware of the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that may affect new drug development.
  • Clinical Research: Should be knowledgeable about the requirements for clinical trials and pharmacovigilance.
  •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 Responsible for compliance with all aspects of the directive, including pharmacovigilance and product labelling.

Work Suggestions:

  • RA: Continuously monitor updates and amendments to Directive 2001/83/EC to ensure timely implementation of changes.
  • QA: Develop and maintain quality systems that are aligned with the directive's requirements for GMP and GDP.
  • R&D: Design research projects with awareness of the directive's classifications and definitions to facilitate smooth regulatory pathways.
  • Clinical Research: Ensure that clinical trials are conducted and repor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directive, focusing on safety and efficacy.
  • MAH: Maintain oversight of all activities related to the product's lifecycle, from development through to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Scope of the Directive:

  • Applies to al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ntended to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 Covers chemical药品, biological制品, vaccines, radiopharmaceuticals, and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 Includes regulations for both innovative drugs and generic medicines, as well as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homeopathic and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Key Points from the Directive:

  1.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The directive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list of definitions for terms such as medicinal product, active substance, excipient, and various categories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cluding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and homeopathic medicinal products.
  2.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No medicinal product can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unless a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as been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with specific procedures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decentralized procedures.
  3. Pharmacovigilance: A robust system for monitoring the safety of authorized medicinal products and detecting any changes to their risk-benefit balance is mandatory.
  4. Manufacture and Importation: Manufactur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is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and must comply with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5. Labelling and Package Leaflet: Specific requirements ensure that all necessary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to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and patients, including details of the product, its uses, dosage, and potential side effects.

Conclusion:
The directive sets out a stringent regulatory framework aimed at ensuring the quality, safety, and efficacy of medicinal products available in the EU. It is essential for all relevant stakeholders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to be fully acquainted with its contents and to implement the necessary processes to comply with its requirements. Regular updates and revisions to the directive reflect the evolving nature of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and the ongoing commitment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岗位必读建议:

  • QA:全面理解GMP原则和指南,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欧盟标准。
  • 生产:遵循GMP关于生产环境、设备和文档的要求。
  • 研发:特别关注原料药和起始物质的基本要求。
  • 注册:了解GMP对药品注册的影响和要求。
  • 药物警戒:监控GMP在药品安全和警戒方面的应用。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境内人用和兽用药品的GMP原则和指南,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由欧盟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1. GMP原则更新:强调了对原有GMP原则的更新和修订,特别是针对人用药品和兽用药品的GMP实践。
  2. 质量体系要求:明确了制药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员、设备、文档和生产过程的规范。
  3. 原料药和起始物质:特别强调了对活性物质作为起始材料的基本要求,确保原料质量。
  4. 风险管理:提出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强调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识别和控制风险。
  5. 高级治疗药品:新增了对高级治疗药品的GMP要求,体现了对这类特殊药品生产的特殊关注。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监督,建议定期审查和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参与设备和工艺管理的持续改进。
  • 研发: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与QA紧密合作以确保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企业,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如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由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在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制定中的关键作用。
  • 产品质量实现要素:涵盖了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工艺管理等关键要素,特别指出了人员培训和设备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性。
  • 质量保证要素:包括变更管理、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投诉和召回管理,强调了CAPA系统在持续改进中的作用。
  • 质量风险管理:介绍了质量风险管理的职责、模式图、流程和步骤,以及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中的应用。
  • 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规定了文件体系结构、生命周期和种类,强调了文件管理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8%B4%A8%E9%87%8F%E5%8F%97%E6%9D%83%E4%BA%BA%E8%BF%9C%E7%A8%8B%E6%94%BE%E8%A1%8C%EF%BC%9FEMA_%E5%B0%B1_QP_%E8%BF%9C%E7%A8%8B%E8%AE%A4%E8%AF%81%E6%88%96%E7%A1%AE%E8%AE%A4%E5%BE%81%E6%B1%82%E6%84%8F%E8%A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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