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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林新翻译】FDA 亚硝胺指南,ANDA 会议,EMA 活性物质 CMC,NMPA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英文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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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识林新翻译】FDA 亚硝胺指南,ANDA 会议,EMA 活性物质 CMC,NMPA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英文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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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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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规指南浩如烟海,为帮助用户跨越语言关,加深理解,识林将努力为识林企业用户提供法规指南翻译,并尽我们所能确保质量。

专业水平所限,差错难免,也希望企业用户在阅读学习的同时,在页面评论区提问、纠偏,企业用户还可联系我们提出法规翻译需求。

此外,识林还推出“双语”和“机翻”功能,对于英文法规指南和文献,均第一时间提供基于识林术语库和语料的机翻版本,并提供双语页面。这意味着,除了人工精翻的重点文件之外,新发布的所有英文页面都将得到机翻。

*注:识林翻译通常仅提供给企业用户。

重点关注: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Developing Drugs for Treatment

系统性红斑狼疮药物开发

FDA | 2010-06-21

注:本篇指南中文翻译初稿来自识林向导@Quzzy

本指南旨在帮助申办者进行用于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的医疗产品(即人用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临床开发。具体而言,本指南阐述了FDA关于总体开发计划和临床试验设计的当前看法,并提供了关于试验设计、试验持续时间、疗效终点和应答标准的具体信息。本指南旨在成为FDA、医疗行业、申办者、学术界和公众持续讨论的焦点。随着该适应症相关科学发展,本指南可能会进行修订。

本指南适用于治疗SLE的医疗产品开发的一般信息。器官特异性疾病类型将在单独的指南中讨论。

本指南不包含对临床试验设计或统计学分析的一般性问题的讨论。这些主题在ICH行业指南E9 Statistical Principles for Clinical Trials 和 E10 Choice of Control Group and Related Issues in Clinical Trials中进行了讨论。本指南重点关注SLE研究特有的特定医疗产品开发和试验设计问题。

Control of Nitrosamine Impurities in Human Drugs

人用药中亚硝胺杂质的控制

FDA | 2024-09

本指南针对原料药(API)和制剂的生产商和申请人为检出并预防药品中出现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亚硝胺3杂质而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了建议。本指南还针对可能引入亚硝胺杂质的情况,做出了说明。已在某些药品中意外发现亚硝胺杂质(很可能或可能是人类致癌物),这说明需要对任何药品中是否可能存在亚硝胺进行风险评估。

在某些药品中发现了亚硝胺后,FDA和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对所涉及的API和成品药中的这些杂质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指南基于FDA目前的见解,讨论了亚硝胺形成的潜在根本原因,并建议API和制剂的生产商和申请人应使用本指南中描述的三步缓解策略:(1)对其已批准或上市的产品以及未决申请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2)如果识别出风险,进行确证性检验,(3) 按照适用的要求向FDA报告为防止或减少亚硝胺杂质所做的变更。最重要的是,API和制剂生产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或防止API和制剂中出现亚硝胺杂质。

本指南在2021年2月发布的同名指南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本次的修订之一为,新增了一个章节,描述亚硝胺类原料药相关杂质(NDSRI)、NDSRI的潜在根本原因以及预防或减少NDSRI的缓解策略。在此次修订中,本指南按大致结构将亚硝胺杂质分为两类:小分子亚硝胺杂质(与API结构不相似但存在于许多不同药品中的亚硝胺杂质)和NDSRI(与API结构相似并且通常是API所独有的亚硝胺杂质)(见第III.A.节)。

Guideline on the chemistry of active substances

活性物质的化学指南

EMA | 2024-07-09

这是关于如何应用法令2001/83/EC以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指南。本指南代替“Note for guidance on chemistry of new active substances”(CPMP/QWP/130/96,Rev 1)和“Chemistry of active substances”(3AQ5a)。经修订后,同时涵盖新的和已有的原料药。

本指南的目的是详细列出药品中原料药(已有的或新的化学实体)的生产和控制所需的信息类型。新原料药或已有原料药在要求上的差异已在必要时在指南的相关段落中解释。本指南中,已有原料药是指已在欧盟获批的成品药中使用过的原料药。这与申请人通知第2A卷第1章附录I中对新原料药的定义是一致的:一种从未在欧盟作为药品获批的化学物质。本指南不适用于草药、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标记产品。本指南不适用于药物临床研究阶段申报的内容。尽管如此,本指南中提出的原则可以作为研究阶段的重要参考。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ICH Q8-11(参考文献1-4)中描述的“传统”或“强化”方法、或二者组合的方法研发的原料药。但是,当采用“增强”方法或声明设计空间时,应根据ICH Q11(参考文献4)准备和组织3.2.S.2.2至3.2.S.2.6节的信息。

Product-Specific Guidance Meetings Between FDA and ANDA Applicants Under GDUFA

GDUFA 下 FDA 和 ANDA 申请人之间的具体产品指南会议

FDA | 2024-08

本指南就FDA与准备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505(j)节(21 U.S.C. 355(j))向FDA提交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潜在申请人或已向FDA提交ANDA的申请人之间的具体产品指南(PSG)会议向行业提供建议。具体而言,本指南提供了关于按照2023-2027财年仿制药使用者付费法案(GDUFA)再授权绩效目标和计划改进(GDUFA III承诺函)的预期,请求和召开与FDA的PSG会议(即,申报前PSG电话会议、申报后PSG电话会议、申报前PSG会议和申报后PSG会议)的信息。此外,本指南提供了促成管理良好的PSG会议的程序,并有助于确保按照GDUFA III承诺函中规定的时限安排和召开此类会议。

【中译英】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NMPA | 2023-07-19 | 双语版

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境外生产现场的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药品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2024年9-10月,识林还新增法规指南翻译:

  • 【双语版】关于欧盟和美国之间互认协议(MRA)的影响的问答(截至2023年5月31日)
  • 【双语版】复方植物药/传统植物药质量指南
  • 【双语版】MAPP 5310.7 Rev. 1 其他药典(BP/EP/JP)标准的可接受性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Directive 2001/8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lso known as the Community code relating to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s a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governs various aspects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cluding their definitions, scope, placement on the market,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labelling, advertising, and pharmacovigilance, among other things. This directive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to incorporate new regulations and to address evolving needs in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Applicable Positions:

  • Regulatory Affairs (RA): Must stay updated on all changes to ensure regulatory compliance.
  • Quality Assurance (QA): Ensures that manufacturing and quality control processes adhere to the guidelines.
  •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 Needs to be aware of the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that may affect new drug development.
  • Clinical Research: Should be knowledgeable about the requirements for clinical trials and pharmacovigilance.
  •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 Responsible for compliance with all aspects of the directive, including pharmacovigilance and product labelling.

Work Suggestions:

  • RA: Continuously monitor updates and amendments to Directive 2001/83/EC to ensure timely implementation of changes.
  • QA: Develop and maintain quality systems that are aligned with the directive's requirements for GMP and GDP.
  • R&D: Design research projects with awareness of the directive's classifications and definitions to facilitate smooth regulatory pathways.
  • Clinical Research: Ensure that clinical trials are conducted and repor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directive, focusing on safety and efficacy.
  • MAH: Maintain oversight of all activities related to the product's lifecycle, from development through to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Scope of the Directive:

  • Applies to al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ntended to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 Covers chemical药品, biological制品, vaccines, radiopharmaceuticals, and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 Includes regulations for both innovative drugs and generic medicines, as well as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homeopathic and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Key Points from the Directive:

  1.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The directive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list of definitions for terms such as medicinal product, active substance, excipient, and various categories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cluding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and homeopathic medicinal products.
  2.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No medicinal product can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unless a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as been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with specific procedures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decentralized procedures.
  3. Pharmacovigilance: A robust system for monitoring the safety of authorized medicinal products and detecting any changes to their risk-benefit balance is mandatory.
  4. Manufacture and Importation: Manufactur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is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and must comply with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5. Labelling and Package Leaflet: Specific requirements ensure that all necessary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to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and patients, including details of the product, its uses, dosage, and potential side effects.

Conclusion:
The directive sets out a stringent regulatory framework aimed at ensuring the quality, safety, and efficacy of medicinal products available in the EU. It is essential for all relevant stakeholders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to be fully acquainted with its contents and to implement the necessary processes to comply with its requirements. Regular updates and revisions to the directive reflect the evolving nature of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and the ongoing commitment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岗位必读建议:

  • 统计分析师(Statistician):应全面理解文件中统计原则的应用,确保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 临床研究协调员(CRC):需要了解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中的统计考虑,以保证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规范性。
  • 临床研究监查员(CRA):应掌握文件中关于避免偏见和确保数据质量的指导原则,以提高临床试验的合规性。
  • 临床研发科学家(Clinical Research Scientist):应熟悉文件内容,以确保临床开发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临床试验设计、执行、分析和报告。主要针对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包括欧洲、美国、日本等ICH成员国。

文件要点总结:

  1. 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原则:强调了临床试验设计中统计原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减少偏差方面。
  2. 试验类型的统计考虑:区分了确认性试验和探索性试验,并强调了它们在临床开发中的不同作用和设计要求。
  3. 试验设计的配置:讨论了平行组设计、交叉设计和因子设计等不同的临床试验设计配置,以及它们在统计分析上的考虑。
  4. 多中心试验的统计问题:强调了多中心试验在设计和分析时需要考虑的统计问题,包括中心效应和治疗效应的异质性。
  5. 数据分析和报告:明确了数据预规范分析、分析集的定义、缺失值和异常值的处理,以及安全性和耐受性的评价方法。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确保所有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符合指南要求,特别是对起始物料、中间体和最终产品的控制。
  • R&D(研发):必读。在新活性物质的研发过程中,需遵循指南中的化学和物理特性描述、结构解析以及杂质控制等要求。
  • 注册:必读。在准备药品注册文件时,需确保包含指南中要求的所有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新活性物质的控制信息。
  • 生产:必读。生产部门需根据指南中的制造部分,制定和优化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新活性物质的控制信息,适用于半合成活性物质,不包括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标记产品。适用于欧盟地区,适用于创新药的注册分类,涉及大型药企和Biotech公司。

文件要点总结:

  1. 新活性物质控制:明确了新化学实体在药品中首次使用时所需的控制信息类型。
  2. EDMF程序:作为市场授权申请中详细活性物质信息提交的可接受替代方案。
  3. 生产过程和控制:要求详细描述活性物质的生产过程,包括特殊单元操作和过程控制,特别是对质量有影响的关键步骤。
  4. 材料控制:包括生物来源材料和活性物质起始物料的质量控制,以及最终合成步骤中使用的溶剂和加工助剂的规格。
  5. 特性和杂质控制:包括结构解析、物理化学特性、杂质信息以及活性物质的规格、分析程序和验证。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解读指南:EMA《活性物质的化学指南》

必读岗位建议:

  • QA:确保原料药的质量符合EMA指南要求。
  • 研发:在原料药开发过程中遵循指南规定。
  • 注册:在药品注册文件中体现对指南的遵循情况。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原料药,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欧盟地区的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

要点总结:

  1. 质量控制标准: 明确原料药的质量控制要求,强调对杂质的严格控制和检测。
  2. 生产过程管理: 规定了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记录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
  3. 稳定性研究: 鼓励进行原料药的稳定性研究,以评估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4. 环境影响考量: 强调在原料药生产过程中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提倡采用环保的生产技术。
  5. 数据完整性: 要求确保所有原料药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支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深入理解指南中关于亚硝胺杂质控制的要求,并确保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之相符。
  • 注册:需熟悉本指南,以确保所有药品注册文件和申请均符合FDA对亚硝胺杂质控制的最新要求。
  • 生产:应根据指南调整生产流程,确保API和药品的生产过程中亚硝胺杂质得到有效控制。
  • 研发:在药物研发阶段即考虑亚硝胺杂质的潜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合成API及含有化学合成API的药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不局限于美国市场,也适用于其他监管机构如EMA和PMDA监管的药品。

文件要点总结:

  1. 亚硝胺杂质风险评估:强调制造商应对所有化学合成API和药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亚硝胺杂质的潜在存在。
  2. 可接受摄入量限制:明确了NDMA、NDEA等亚硝胺杂质的可接受日摄入量(AI)限制,并建议制造商据此设定API和药品中的亚硝胺杂质限量。
  3. 生产过程控制:特别指出API制造商应优化生产流程,避免使用可能产生亚硝胺的反应条件,或确保这些条件得到充分控制。
  4. 供应链管理:强调了对供应链中原材料的监控,以防止亚硝胺杂质的引入。
  5. 变更报告与监管沟通:要求制造商在发现亚硝胺杂质或进行生产流程变更时,及时向FDA报告,并根据监管要求提交变更。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亚硝胺杂质控制符合FDA指南要求。
  • QAP(质量保证人员):负责监督和验证亚硝胺杂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R&D(研发):在药物研发阶段考虑亚硝胺杂质的潜在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
  • Regulatory Affairs(注册事务):负责将FDA指南要求整合到注册文件和申报材料中。

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以及原料药。适用于在美国市场注册和销售药品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亚硝胺杂质控制: 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亚硝胺杂质,以确保药品安全。
  2. 风险评估: 强调对药品中亚硝胺杂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检测方法: 规定了亚硝胺杂质的检测方法,要求企业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
  4. 质量标准: 新增了亚硝胺杂质的质量控制标准,要求企业在药品质量标准中包含亚硝胺杂质的限值。
  5. 监管合作: 鼓励企业与FDA合作,共同提高药品中亚硝胺杂质控制的水平。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临床(Clinical):必读。需理解SLE临床试验设计、持续时间、研究人群等关键要素。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掌握FDA对SLE治疗药物开发的最新思考,以便制定注册策略。
  • 研发(R&D):必读。了解早期临床开发和疗效考量,指导药物研发方向。
  • 市场(Marketing):选读。了解SLE治疗药物的开发指南,辅助市场策略制定。

工作建议:

  • 临床:在设计SLE临床试验时,重点关注试验设计、持续时间、研究人群等要素,确保试验科学合理。
  • 注册:与FDA沟通,讨论替代方法的可行性,为注册策略提供依据。
  • 研发:在早期临床开发阶段,评估新医疗产品与标准疗法的联合使用,获取初步安全性信息。
  • 市场:了解SLE治疗药物的开发要求,为市场准入和推广策略提供参考。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针对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治疗药物的开发,发布机构为美国FDA,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1. 临床试验设计:推荐使用随机、对照的优效性试验设计,包括安慰剂对照和活性对照。
  2. 研究人群:应纳入确诊的SLE患者,反映可能接受治疗的患者群体。
  3. 主要疗效终点:包括疾病活动度降低、完全临床反应或缓解、减少复发/延长复发时间等。
  4. 风险-效益考量:评估医疗产品对疾病活动度、不可逆器官损伤和生活质量的影响。
  5. 加速审批:对于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考虑基于替代终点的加速审批。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QA(质量保证)
  • RA(注册事务)
  • QC(质量控制)
  • 研发
  • 生产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药品的质量标准符合USP/NF或等效的BP/EP/JP标准。
  • RA:在提交药品申请时,明确指出使用BP/EP/JP标准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专论副本。
  • QC:在没有USP/NF专论的情况下,评估BP/EP/JP专论中的分析方法是否可接受。
  • 研发:在研发阶段考虑使用BP/EP/JP标准,并与USP/NF标准进行比较。
  • 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确保遵循适用的质量标准,无论是USP/NF还是BP/EP/JP。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适用于在美国进行药品注册的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

要点总结:

  1. 标准等效性:接受BP、EP或JP标准作为药品申请的一部分,如果等同或优于USP/NF标准。
  2. 分析方法:在没有USP/NF专论的情况下,可接受BP、EP或JP中的分析方法,条件是等同或优于USP/NF。
  3. 官方标准:USP/NF专论是测试辅料、原料药或药品时的官方标准。
  4.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需证明使用BP/EP/JP标准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应专论副本。
  5. 政策澄清:本MAPP澄清了OPQ对于使用BP、EP或JP标准的政策。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ANDA 提交者:熟悉具体产品指南(PSG)会议的类型、请求流程和会议内容要求,确保ANDA提交过程中与FDA的沟通顺畅。
  • QA专员:理解FDA对ANDA的质量和生物等效性(BE)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合规性。
  • 研发部门:掌握PSG会议中讨论的科学原理和方法,为ANDA的研发和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 药物警戒专员:了解PSG会议中可能涉及的药物安全问题,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的合规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市场的化学仿制药,包括ANDA的提交和审批流程。适用于仿制药的原料药和制剂,由美国FDA发布,涉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 会议类型与目的:明确了PSG会议的三种类型(PSG电话会议、提交前PSG会议、提交后PSG会议)及其目的和适用情况。
  • 会议请求与评估:规定了如何请求PSG会议,包括所需信息和FDA评估会议请求的标准。
  • 会议安排与取消:描述了FDA如何安排PSG会议,包括时间框架和取消会议的条件。
  • 会议内容与文档:强调了会议包内容的要求,以及会议记录和纪要的重要性。
  • GDUFA III绩效目标:概述了GDUFA III对PSG会议的绩效目标和程序。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深入理解药品检查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符合要求。
  • 注册:需熟悉许可检查流程,保证注册材料的合规性。
  • 生产:必须遵循GMP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 经营:应确保经营活动符合GSP标准,特别是在药品批发和零售环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上市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涉及的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检查原则与分类:强调药品检查应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等类型。
  2. 检查机构与人员:规定药品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检查程序:明确了检查的组建、方案制定、实施、记录和报告等步骤,要求检查组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4. 许可检查:详述了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的现场检查要求,包括GMP和GSP的符合性检查。
  5. 常规检查与有因检查:依据风险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对特定情形进行有因检查,如投诉举报或检验发现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理解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监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生产管理(PM):负责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的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了解生产许可要求,确保注册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药物警戒(PV):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药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涵盖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1. 生产许可管理:强调了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流程和变更要求,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2.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3. 监督检查: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和全程管控。
  4.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5. 信息公开与报告:要求企业公开生产许可信息,及时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疫苗研发人员:应深入理解疫苗研制和注册的相关法规,确保研发流程符合国家最严格的管理制度。
  • QA专员:需掌握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的详细要求,确保生产全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注册专员:负责疫苗注册流程,需熟悉临床试验审批和注册证书获取流程。
  • 市场准入专员:应关注疫苗流通和价格制定的规定,确保市场策略合规。
  • 药物警戒专员:需了解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流程,保障公众健康和疫苗安全。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适用于生物制品中的疫苗类别,不包括化学药、中药等其他药品类型。

文件要点总结:

  1. 疫苗管理严格性:强调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安全、有效,风险可控。
  2. 疫苗研制和注册:规定了疫苗临床试验审批流程,以及疫苗注册证书的获取要求,优先审评审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3. 生产和批签发要求:明确了疫苗生产准入制度,要求每批疫苗销售前需经过批签发机构审核、检验。
  4. 疫苗流通和价格:规定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方式和疫苗价格的合理制定,禁止非授权单位和个人供应疫苗。
  5. 异常反应监测和补偿:建立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补偿制度,确保受种者权益。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理解法规要求,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 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流通环节合规。
  •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研发部门:遵循药物研发规范,促进新药创新。

工作建议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法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报告不良反应。
  • 药品生产企业:持续优化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药品追溯体系。
  • 医疗机构:加强药师培训,提升处方审核能力。
  • 研发部门:关注新药研发政策,加快创新步伐。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药品类型(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1. 药品研制和注册管理:强调临床价值导向,鼓励新药创新,明确药品注册审批流程和要求。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4. 药品上市后监管: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开展风险管理,监测不良反应,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5.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20181226

1. 适用范围

  • 药品类型: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
  • 注册分类: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
  • 监管市场:主要针对中国境内上市或拟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企业类型: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2. 适用岗位

  • 监管岗位:如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等,需了解检查流程和要求。
  • 生产和质量控制岗位:负责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 法务和合规岗位:需掌握法规要求,指导企业合规运行。
  • 市场准入和注册岗位:了解境外检查对产品注册的影响。
  • 必读岗位:监管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法务合规人员。

3. 文件要点总结

总则
  • 规范目的:确保境外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
  • 管理职责:国家局负责管理,核查中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检查任务
  • 任务确定:基于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考虑注册审评、监督检查等因素。
  • 检查通知:核查中心向持有人发送《境外检查告知书》,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文件。
检查
  • 检查方案:核查中心制定,检查组按方案实施,必要时可变更。
  • 检查纪律:检查人员需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持有人需配合检查。
审核及处理
  • 结果反馈:核查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
  • 整改要求: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情况,不能完成的需提交整改计划。
附则
  • 适用范围扩展: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国产产品境外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
附件要点
  • 附件1:境外检查告知书,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
  • 附件2:持有人授权境外检查事务代理机构的要求。
  • 附件3:药品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提供产品和生产场地信息。
  • 附件4:场地主文件清单,详细描述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活动。
  • 附件5:境外检查预通知,通知检查时间和地点。
  • 附件6: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通过上述解读,药企的法规事务专员可以清晰地了解《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规指导和支持。

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3%80%90%E8%AF%86%E6%9E%97%E6%96%B0%E7%BF%BB%E8%AF%91%E3%80%91FDA_%E4%BA%9A%E7%A1%9D%E8%83%BA%E6%8C%87%E5%8D%97%EF%BC%8CANDA_%E4%BC%9A%E8%AE%AE%EF%BC%8CEMA_%E6%B4%BB%E6%80%A7%E7%89%A9%E8%B4%A8_CMC%EF%BC%8CNMPA_%E8%8D%AF%E5%93%81%E6%A3%80%E6%9F%A5%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8%8B%B1%E6%96%87%E7%89%88%EF%BC%8C%E7%A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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