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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有用知识的无用性及有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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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有用知识的无用性及有害性
周末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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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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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仿制药获FDA批准,就千万别再做任何BE试验了

今天正处中秋长周末的中间,简短地说个轻松的话题。

两年前,周末杂谈刊登了一篇题为“无用知识的有用性”文章,讲的是看似无用的知识可以很有用。今天来看一些理应有用的知识,但实为无用,甚至可能有害。

做仿制药的人(但愿还有幸存者,还有不怯于听仿制药这三个字的人)都知道,生物等效性(BE)是注册申请获批的关键条件。从前,企业做BE试验不成功,即不满足FDA该产品的BE指南。不要紧,再做一个BE试验就是。若是还不行,就换个临床基地再做一次。直到成功,然后用成功的BE注册申报。

2009年,为堵住这个漏洞,也为了FDA对产品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FDA修改了规章(21 CFR Parts 314 & 320),要求企业提交所有成功和不成功的BE数据。“所有”两字包含不仅批准前也包括批准后的BE数据,还包括预BE数据。

有意思的是,FDA并没有说收到BE结果不好的数据会做什么样的决定。也没有说批准后的BE数据是针对批准前的BE指南做的,还是批准后更新的BE指南做的。 企业为何批准后还要做BE试验呢?

试想,你是一家各方面都精益求精并有科学态度和责任心的企业。产品上市后,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辅料做了些调整,或换了一家生产厂。你想确保产品不受影响,因此做个BE试验。这下麻烦就来了。

若是BE结果好,皆大欢喜,如实报FDA就是。若是结果不好呢?

毕竟企业研制产品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科学探索。产品批准后做BE,虽提高了对产品的科学认知,提高了对产品安全风险的认知,有助于保护患者用药安全,但也增加了产品的商业风险。对多数企业而言,结论恐怕是显然的,那就是千万别做“多余”的BE试验。

由此可见:对产品、FDA和患者有益的批准后BE知识,对企业而言,最好的结果是“无用的”,最坏的结果是导致产品撤市,是非常有害的。

这个例子有什么启示?且听下回分解。

识林是吃知识饭的,有“资格”讨论有用知识的无用性及有害性。笔者和识林顾问Garth Boehm博士,今后将陆续与大家分享我们在这方面的例子。同时,也欢迎道合的读者们分享你们所熟悉的例子。

祝大家中秋长周末快乐!

作者:榆木疙瘩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解读法规指南

适用岗位:

  • 本文件为药物注册部门(注册)必读,因其涉及新药上市申请的详细要求。
  • 质量保证部门(QA)需了解,因其包含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标准。
  • 研发部门(研发)应参考,因其可能涉及到新药开发的早期阶段。

工作建议:

  • 注册部门需确保新药申请符合FDA的所有技术要求和格式。
  • QA应监控新药开发过程中的合规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研发部门应在早期阶段考虑法规要求,以指导药物设计和开发。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美国市场,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1. 新药申请要求:“应当”包括所有调查研究和与药品相关的信息,以支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2. 专利信息提交:新药申请“必须”包含有关专利的信息,包括专利认证和声明。
  3. 临床试验要求:强调了“明确”的临床试验标准,确保试验的充分性和控制性。
  4. 上市后监测:要求企业进行“规定”的上市后药品安全报告和记录。
  5. 加速审批程序:对于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FDA“鼓励”基于替代终点或临床终点的加速审批。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解读法规指南

适用岗位:

  • 必读岗位:注册(RA)、研发(R&D)、临床(Clin)、质量管理(QA)、药物警戒(PV)
  • 工作建议:
    • RA:确保注册文件符合320法规要求,准备相应的生物等效性数据。
    • R&D:在药物开发阶段考虑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要求,设计符合规定的产品。
    • Clin:设计临床试验以满足生物等效性评价标准。
    • QA:监督GMP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样品的保留和管理。
    • PV:监测和评估与生物等效性相关的药物安全问题。

适用范围:

  • 药品类型: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
  • 注册分类: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
  • 发布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 企业类别: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要点总结:

  1. 生物等效性数据提交要求:强调在提交新药申请或仿制药申请时,必须包含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数据,或提供允许FDA豁免提交的相关信息。
  2. 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南:明确了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设计、实施和分析方法,包括单剂量和多剂量研究。
  3. 生物等效性豁免标准:规定了可以请求FDA豁免提交生物等效性数据的情况,包括某些药物产品生物等效性自证明显的情况。
  4. 生物等效性问题评估:提供了评估药物产品是否存在生物等效性问题的标准和证据,包括临床试验、生物利用度研究和药物动力学数据。
  5. 样品保留和管理:要求申请人或合同研究机构保留生物等效性研究中使用的测试样品和参考标准样品,并在FDA要求时提供。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3%80%90%E5%91%A8%E6%9C%AB%E6%9D%82%E8%B0%88%E3%80%91%E6%9C%89%E7%94%A8%E7%9F%A5%E8%AF%86%E7%9A%84%E6%97%A0%E7%94%A8%E6%80%A7%E5%8F%8A%E6%9C%89%E5%AE%B3%E6%80%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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