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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脸稿】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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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花脸稿】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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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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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发布《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版本于今年 5 月 24 日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版本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现将定稿版本与征求意见稿逐条对比如下,供读者参考。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2023.10.23 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05.25 逐条花脸稿对比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性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在要求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附后)用于指导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现予印发。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为全面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性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在要求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附后)用于指导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现予印发。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 一、 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
(一) 申请人拟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申请人拟从事委托生产、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申请人拟从事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B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持有人监管规定》《检查指南》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对受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符合规定的方可批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或者相关变更。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持有人监管规定》《检查指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对受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符合规定的,方可批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或者相关变更。(三)拟申报注册的产品核发B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四)……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三)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或者结合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提供相关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一)……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出具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受托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应当严格审查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或者结合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出具提供相关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技术审查和评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技术审查和评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对于在新建车间或者新建生产线受托生产的、尚未获得上市许可的品种,可以根据许可检查的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根据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受理B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或者相关变更申请。 (三)拟申报注册的产品尚未取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前沟通等方式,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 拟申报注册的产品对于在新建车间或者新建生产线受托生产的、尚未取获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品种,可以根据许可检查的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根据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受理B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或者相关变更申请。
(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事前沟通等方式,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准备工作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 (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事前沟通等方式,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等准备工作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申报注册的产品未能取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
(五)根据药品上市注册需要,新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范围、相应生产范围暂无产品取得上市许可的,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后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

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关生产范围。

(三)申报注册的产品未能取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 申报注册的产品未能取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根据药品上市注册需要,新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范围、相应生产范围暂无产品取得上市许可的,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后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

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关生产范围。

(六)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 (五)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
持有人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持有人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研究资料、药品GMP现场审核报告和检验能力评估报告、近五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总结报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确认有关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


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研究资料、药品GMP现场审核报告和检验能力评估报告、近五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总结报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确认有关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
在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每年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持有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药品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委托生产品种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当停止委托生产活动。 在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每年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持有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药品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委托生产品种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当停止委托生产活动。
(七)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 (七)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
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 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
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 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
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 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符合各项法规要求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符合各项法规要求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
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还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持有人还要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持有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药品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还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持有人还要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持有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药品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二、 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八)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规定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应当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四)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附2.4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是否参照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有关要求制定质量协议,并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

附2.5是否通过委托协议、质量协议等方式将持有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与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是否有通过质量协议等转移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情况。

附2.16是否在质量协议和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

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是否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是否参照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有关要求制定质量协议,按规定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 应当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九)持有人应当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批准,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厂检验严格管理,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 (八)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厂检验严格管理…… 持有人应当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批准,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厂检验严格管理,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
(十)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持有人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附3.9是否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出厂放行规程,明确药品的上市放行标准;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受托方药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偏差调查等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出厂放行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协议等要求。 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出厂放行规程,明确药品的上市放行标准;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受托方药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偏差调查等进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出厂放行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协议等要求持有人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十一)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十二)持有人可以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持有人可以委托制剂品种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检验能力进行现场考核,必要时对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并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或检验数据比对等验证工作。 持有人可以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也可以委托制剂品种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检验能力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必要时对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并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或检验数据比对等验证工作。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原则上,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八)……原则上,持有人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特殊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涉及专业检验设备且设备使用频次较少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原则上,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个别特殊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且设备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报告。
(十三)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八)……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应当排查交叉污染风险,必要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相关检验项目。 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必要时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相关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十四)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六)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要建立覆盖生产用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的原材料等)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要每年对生产用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 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要应当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的原材料等)等环节的全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 持有人要应当每年对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委托生产品种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

1.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等)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持有人应当每年对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委托生产品种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和质量标准等一致。
3.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要根据生产规模,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落实到位。派驻人员相关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要根据生产规模,。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落实到位。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相关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4.药品生产过程中,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抽样检验。原则上,每生产10批次成品,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生产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当年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趋势的,持有人应当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相关批次逐批抽样检验,并开展持续稳定性考察;发生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变更获批后至少对连续3批成品逐批抽样检验。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定期抽样检验,原则上每生产10批次,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每半年生产不足10批次的,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要抽样检验1批次;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明确。…… 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物药品生产过程中,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定期抽样检验,。原则上,每生产10批次,关键物成品,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每半年生产;生产成品不足10批次的,关键物年度,当年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趋势的,持有人应当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相关批次逐批抽样检验,并开展持续稳定性考察;发生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变更获批后至少对连续3批成品逐批抽样检验。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五)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持有人现场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受托生产企业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持有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审计核查,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受托生产企业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持有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审计核查核和抽查检验,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三、 强化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三、 强化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管理
(十六)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持有人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重点包括: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情况;培训考核、年度报告、药物警戒、药品追溯等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回顾分析情况;定期组织自检或者内审情况。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还应当对照本公告要求,重点对原料管理、派驻管理、抽样检验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 (九)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生产持有人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重点包括: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情况;培训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药物警戒制度、药品追溯制度等建立实施情况;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回顾分析情况,定期组织自检或内审情况。……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生产持有人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公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重点包括: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情况;培训管理制度考核、年度报告制度、药物警戒制度、药品追溯等制度等建立实施情况;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回顾分析情况,;定期组织自检或者内审情况。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还应当对照本公告要求,重点对原料管理、派驻管理、抽样检验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
(十七)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理念,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及相关品种特点,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提升监督检查针对性。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相关要求,重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及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情况;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审核等工作情况;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变更管理情况;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情况;对委托生产品种发生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处置情况;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情况;药品追溯、年度报告、药物警戒、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对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公告要求,重点对持有人委托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对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每年实施全覆盖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及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情况;生产企业按照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情况;委托生产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审核等工作执行情况;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变更管理情况;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情况;对委托生产品种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处置情况;药品追溯、年度报告、药物警戒等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理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及相关品种特点,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提升检查针对性。……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理念,针对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及相关品种特点,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提升监督检查针对性。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相关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对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每年实施全覆盖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及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情况;生产企业按照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审核等工作执行情况;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变更管理情况;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情况;对委托生产品种发生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处置情况;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情况;药品追溯、年度报告、药物警戒、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对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公告要求,重点对持有人委托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审核,不断提升检查报告的质量和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十五)……对现场检查报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审核,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缺陷等级评定的准确性等开展评价,不断提升检查报告质量,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各检查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对现场检查报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内容的完整性、缺陷等级评定的准确性等开展评价抽查审核,不断提升检查报告的质量,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各检查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和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十八)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加强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抽检力度;对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每年实施全覆盖抽检。 /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加强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抽检力度;对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每年实施全覆盖抽检。
(十九)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委托双方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细化质量管理措施,签订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确保法定义务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严禁持有人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依法应当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十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委托双方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有关要求,签订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确保法定义务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严禁持有人(申请人)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依法应当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应当监督委托双方按照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有关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细化质量管理措施,签订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确保法定义务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严禁持有人(申请人)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依法应当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持续合规能力;要督促持有人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积极引导持有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保证持有人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责任赔偿能力应当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委托生产药品持有人购买商业保险,保证持有人具备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此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提升持续合规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持续合规能力;要督促持有人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积极引导持有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保证持有人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责任赔偿能力应当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二十)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有效协同。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人的日常监管和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抽检。对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品种开展检查和抽检。 (十二)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监管有效协同。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的日常监管;对跨省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及抽查检验,可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抽样、检验。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也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配合开展延伸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实现监管有效协同。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负责对持有人的日常监管;对跨省和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及抽查检验,可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抽样、检验。、抽检。对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可以单独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开展,也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管部门联合开展,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配合开展延伸检查或者联合检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品种开展检查和抽检。
四、 其他事项 四、 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公告中关于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委托检验的相关要求,也适用于其他类型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三)本通知中关于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委托检验的相关要求除适用于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外,也适用于其他类型持有人及生产企业。 (二十一)本公告中关于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委托检验的相关要求除适用于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外,也适用于其他类型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复方制剂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疫苗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复方制剂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疫苗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鼓励生物制品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生物制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鼓励优先选择应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过程所有数据的药品生产企业。 (五)……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 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生物制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鼓励优先选择应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过程所有数据的药品生产企业。
鼓励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自建生产用原料基地,加强对动物来源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控制。 (七)……鼓励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自建生产用原料基地,加强对人或者动物来源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控制; 鼓励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自建生产用原料基地,加强对人或者动物来源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控制;。
鼓励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进一步保证生产用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七)……鼓励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保证生产用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鼓励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进一步保证生产用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鼓励持有人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委托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切实落实持有人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鼓励持有人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委托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切实落实持有人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药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管信息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涉及变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变更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品种历次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结果数据汇集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并关联至药品品种档案。 (十四)……要将药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管信息纳入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十六)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药品品种档案信息。涉及跨省变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转移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该品种的历次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结果数据汇集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并关联至药品品种档案,以便转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阅使用,确保依据最新的批准信息实施监管。 

(二十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药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管信息纳入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十六)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药品品种档案信息。涉及跨省涉及变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应当在转移变更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该品种的历次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结果数据汇集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并关联至药品品种档案,以便转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阅使用,确保依据最新的批准信息实施监管。

(二十五)委托生产情况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十四)委托生产情况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管控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委托生产情况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管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管控风险发出告诫信,并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药品委托生产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十七)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原委托生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二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药品委托生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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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深入理解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
  • 生产部门:需根据共线生产策略调整生产计划和操作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 研发部门:在药品研发阶段即考虑共线生产的可能性和风险,参与清洁工艺的设计。
  • 注册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向监管机构准确传达共线生产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等多种药品类型的共线生产管理,包括原料药、非商业化生产规模的试制样品等。主要针对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1. 法律法规优先原则: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特殊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
  2. 持有人主责原则:持有人对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需定期审核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
  3. 生命周期原则:共线生产策略应覆盖药品研发、技术转移、生产及上市后各阶段,持续进行风险控制和改进。
  4. 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应科学评估共线生产风险,采取与风险级别相适应的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5. 风险控制与收益平衡原则:在设计共线生产控制策略时,需平衡风险控制措施与企业收益,避免不必要风险。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熟悉本规范中关于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符合规范。
  • 研发:在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等环节,需遵循本规范,确保研发活动的质量控制。
  • 生产: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生产技术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
  • 市场:了解本规范中关于中药材质量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市场推广的产品符合规定。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适用于中国地区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

文件要点总结:

  1.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2. 生产全过程管理:明确了从基地选址、种子种苗选择、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到包装储运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3. 人员与培训:规定了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要求,以及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
  4. 环境与设施要求:对生产基地的选址、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5. 质量追溯与内审:鼓励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定期进行内审和风险评估,确保持续合规。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

  • QA(质量保证部门)
  • 生产管理
  • 药物警戒
  • 注册
  • 研发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委托生产活动符合《检查指南》要求,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生产管理:负责与受托方协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 药物警戒: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确保药物安全事件的及时响应和处理。
  • 注册:负责药品注册证书的获取和维护,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注册信息准确无误。
  • 研发:参与药品质量标准的确定和生产工艺验证,确保研发成果符合商业化生产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的委托生产。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1. 许可管理: 强调了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许可管理要求,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严格审核和现场检查。
  2. 质量管理: 明确了持有人应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关键物料和成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3. 监督检查: 规定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年度全覆盖检查和重点检查内容。
  4. 质量协议: 强调了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的重要性,并要求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
  5. 责任赔偿: 鼓励持有人购买商业保险,以保证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应全面了解并执行公告中关于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注册:需熟悉委托生产许可管理流程,确保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监管要求。
  • 生产:应掌握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岗位人员配置和在职在岗情况,以及生产管理情况。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的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特别针对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由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1. 委托生产许可管理:强调了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许可管理要求,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严格审核和现场检查。
  2. 关键岗位人员经验要求:规定了无菌药品等关键岗位人员需具备的行业经验。
  3. 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明确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和流程。
  4. 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持有人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和风险管理。
  5. 监督管理和责任赔偿:强化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持有人的责任赔偿能力。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所有质量管理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自检或内审。
  • 生产负责人: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批准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培训和考核。
  • 质量负责人:建立和维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确保放行药品符合法规和标准。
  • 药物警戒负责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1. 主体责任落实:持有人需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2. 关键岗位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资质要求。
  3.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持有人应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过程。
  4. 变更控制与追溯: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可追溯。
  5.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理解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监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生产管理(PM):负责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的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了解生产许可要求,确保注册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药物警戒(PV):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药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涵盖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1. 生产许可管理:强调了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流程和变更要求,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2.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3. 监督检查: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和全程管控。
  4.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5. 信息公开与报告:要求企业公开生产许可信息,及时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理解法规要求,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 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流通环节合规。
  •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研发部门:遵循药物研发规范,促进新药创新。

工作建议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法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报告不良反应。
  • 药品生产企业:持续优化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药品追溯体系。
  • 医疗机构:加强药师培训,提升处方审核能力。
  • 研发部门:关注新药研发政策,加快创新步伐。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药品类型(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1. 药品研制和注册管理:强调临床价值导向,鼓励新药创新,明确药品注册审批流程和要求。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4. 药品上市后监管: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开展风险管理,监测不良反应,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5.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负责确保实验室操作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监督取样、留样、检验等流程。
  • 研发:在设计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时,需遵循本文规定。
  • 生产:在取样和留样过程中,应遵守本文的详细规定以保证产品质量。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原料药、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中国药企,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1. 实验室职责与布局:明确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职责、布局原则和要求,以及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资质要求。
  2. 取样与留样管理:规定了取样过程的控制和留样的定义、量、储存要求及记录。
  3. 物料和产品检验:强调了检验要求,包括待检样品核对、检验、记录和报告书的编制。
  4. 委托检验管理:阐述了委托检验的原则、应用范围、职责和工作流程。
  5. 质量标准建立:详细说明了质量标准的设计与制定、审核与批准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监督,建议定期审查和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参与设备和工艺管理的持续改进。
  • 研发: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与QA紧密合作以确保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企业,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如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由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在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制定中的关键作用。
  • 产品质量实现要素:涵盖了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工艺管理等关键要素,特别指出了人员培训和设备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性。
  • 质量保证要素:包括变更管理、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投诉和召回管理,强调了CAPA系统在持续改进中的作用。
  • 质量风险管理:介绍了质量风险管理的职责、模式图、流程和步骤,以及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中的应用。
  • 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规定了文件体系结构、生命周期和种类,强调了文件管理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3%80%90%E8%8A%B1%E8%84%B8%E7%A8%BF%E3%80%91%E5%9B%BD%E5%AE%B6%E5%B1%80%E5%85%B3%E4%BA%8E%E5%8A%A0%E5%BC%BA%E8%8D%AF%E5%93%81%E4%B8%8A%E5%B8%82%E8%AE%B8%E5%8F%AF%E6%8C%81%E6%9C%89%E4%BA%BA%E5%A7%94%E6%89%98%E7%94%9F%E4%BA%A7%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B7%A5%E4%BD%9C%E7%9A%84%E5%85%AC%E5%9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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