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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FDA 在法庭上又跌了一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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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FDA 在法庭上又跌了一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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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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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FDA拒批新药申请、又不开听证会的做法是随意和任性的

8月15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决,FDA拒批Vanda药业治疗时差影响睡眠的新药(tasimelteon)申请、又拒开听证会的做法是随意和任性(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命令FDA召开听证会。

六年前,该新药申请遭拒批后,Vanda不甘休,要求开听证会让世人评断,但屡遭拖延,遂将FDA告上法院。去年1月26日,法院裁定FDA理亏,令其限期召开听证会,但FDA拒不执行。Vanda进而状告上诉法院,并胜诉。

上诉法院的裁定书长达26页,详述了Vanda、FDA和法院三方的观点、看法和对法律的理解,并配有大量参考文献,为深入了解美国的药品监管、FDA的责权和制约,提供了鲜活、权威的实际案例。在当前美国行政和立法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的特殊时期,该裁定,在一定意义上,给予药业以有法可依的确定性和理性的安慰。

官司的关键点是:新药申请被拒后,只要企业要求,FDA是否必须开听证会?若非必须,那开听证会的条件是什么?上诉法院首次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裁定:非必须,但FDA的理由必须是合理的,且对理由的解释也必须合理。FDA败诉在对理由的解释不够合理,即:不够细致和深入。

美国《药品法》说:若FDA拒批新药,应给予开听证会的机会,让企业公开申辩。FDA据此制定了“举证公开听证会(Formal Evidentiary Public Hearing)”规章(21 CFR 12),给出召开听证会的条件:反抗拒批的理由必须是关于对疗效实证的异议,而不是关于政策和法律,且此异议是可能改变新药批准决定的。也就是说,听证会是要摆事实、讲道理,由此判断FDA的新药拒批是否占理。

此规章不仅是FDA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FDA自身的约束。既然要求企业提出对实证的异议,例如:对临床试验终点、患者入组条件、数据分析方法和结论等,提出具体哪里、及为何不同意FDA意见,那FDA也必须对企业提出的具体异议给予有针对性的答复,不能只讲大道理。裁定书中对专业细节有充分的讨论,本文只限于讨论官司的关键点。

FDA败诉就是因为上诉法院认为:Vanda对FDA拒批新药的理由,逐条给出了基于大量、深入、细致实证的反驳,并请业内的专家学者们背书,但FDA未对这些反驳给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答复。不仅如此,FDA还罔顾事实地说(mischaracterize)反驳缺乏具体实证、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仅是结论性的而非基于实证推理的。上诉法院明确说:专家学者们的意见是具体的、据理的、基于实证的(specific, reasoned and rooted in evidence)。请注意,mischaracterize的用词是相当重的,实际上是上诉法院指责FDA在给企业抹黑。

只举一个例子,一个值得我国药业注意的例子。FDA声称Vanda的临床受试者来自瑞典和中国,而不是美国,因而数据无相关性(irrelevant)。但上诉法院不认同,反而认为FDA的关注点是微不足道和不相干的(dwells on minor and seemingly irrelevant disagreements)。听话听音,从这些和上述用词上看,上诉法院对FDA是有些不客气的,认为其不负责任。笔者与一位外国朋友聊起此事,他说:这年头,世人几乎都是在屋里、床上、躺着睡觉的,每天睡觉的,难道FDA觉得美国人有啥特殊吗?这话说的有些粗,但他是少见的业内专家,话粗理不粗。

Vanda是美国公司,这场官司不涉及国际关系。Vanda还是小公司,到去年底才300余人,恐无左右法院的实力。所以,上诉法院的裁定应是基于对实证认定和对法律的解释,因而更具内在的参考意义。法院的裁定,虽揭露了FDA在药品监管上的一些不当之处,但体现了美国药品监管体系的透明性和法律可依性,无形中展示了对企业的公平性、及在该体系下获批药品的公信度。

识林-榆木疙瘩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RA(注册):熟悉FDA的正式听证程序,确保在注册过程中合规。
  • QA(质量管理):了解听证程序,以便在质量问题上进行有效沟通。
  • Legal(法务):掌握听证规则,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在美国进行药品注册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正式听证程序:明确了FDA在药品审批过程中,对于需要举行正式听证的情况和程序,强调了透明度和公正性。
  2. 申请听证的条件:规定了申请正式听证的条件,包括对FDA初步决策的异议等。
  3. 听证会的组成和程序:详细描述了听证会的组成、程序和证据提交要求,强调了程序的正式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4. 听证决定的执行:指出了听证决定的执行方式,包括对FDA初步决策的修改或维持。
  5. 听证记录的公开:鼓励公开听证记录,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3%80%90%E5%91%A8%E6%9C%AB%E6%9D%82%E8%B0%88%E3%80%91FDA_%E5%9C%A8%E6%B3%95%E5%BA%AD%E4%B8%8A%E5%8F%88%E8%B7%8C%E4%BA%86%E4%B8%80%E8%B7%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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