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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发布关于参照药品的重要指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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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发布关于参照药品的重要指南草案
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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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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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美国FDA发布题为“ANDA提交中的参照的已获批药品”的新指南草案。北京大学药物信息研究中心(后简称“中心”)访问学者Garth Boehm博士提醒大家注意,该指南草案十分重要,“部分是因为该指南描述了FDA打算在橙皮书中识别‘参照药品(RLD)’和‘参照标准品(reference standards)’的方式的变化,另一部分原因是指南草案描述了有关RLD和ANDA的许多必要法律。”。Boehm博士表示,该指南相当隐晦地提出之前的FDA指南可能没有正确地使用各种术语。指南草案指出,“由于到目前为止,这些术语使用的混淆,之前发布的CDER指南可能没有按照我们在本指南中所澄清的那样使用这些术语。”Boehm博士认为,这也代表了FDA认为工业界也不懂这些术语。

鉴于对列出药品(listed drug)、RLD、参照标准品和提交依据(basis of submission)的混淆,FDA提供了关于前三个概念的解释,还分别解释了“与RLD相同的仿制药的ANDA”、“首次请愿的ANDA”以及“与在请愿ANDA中获批的药品相同的仿制药”的提交依据。FDA法规定义:

  • 根据新药批准途径、仿制药批准途径获批并且没有因安全性或有效性原因被FDA决定撤出销售的药品为“列出药品(Listed Drug)”。
  • ANDA申请人在其ANDA中“引用”的特定列出药品,申请人依据该列出药品寻求ANDA批准,那么该列出药品为“参照药品(Reference Listed Drug)”。
  • FDA选择的,申请人寻求ANDA的批准必须在所需的体内生物等效性研究中使用的药品为“参照标准品(Reference Standard)”。

指南草案指出,“当FDA确定当前分销的参照标准品数量如此有限以致潜在的ANDA申请人不能获得足够数量的参照标准品用于体内生物等效性测试,(即使当前参照标准品并不在橙皮书停产部分之列),FDA还将考虑一个新的参照标准品。”

FDA还指出,当申请人错误地将参照标准识别为FDA 365h表或其它地方的RLD时,申请人“可以提交对待批ANDA的增补或已获批ANDA的补充申请以更正信息。FDA将这种错误视为与将适当的列出药品确定为RLD有关的缺陷,而不是RLD本身的变更。该类提交的封面函应清楚地标明提交的目的是‘RLD信息更正’”。

另外,指南指出,在2017年之前,在电子橙皮书中标记为“RLD”的一列和在印刷版本中描述为RLD的符号,有时表示FDA选择作为参照标准品的药品,另外一些时候表示RLD,造成了关于哪些药品是RLD哪些药品是参照标准品的混淆。从2017年开始,FDA计划修订橙皮书以澄清哪些列出药品是RLD哪些是参照标准品,并指明在停产部分的产品哪些可以称为RLD。在电子橙皮书中,将有一列RLD和一列参照标准品。在印刷版橙皮书中,RLD和参照标准品将通过特定符号来标识。

指南中的部分内容由于法律方面和脚注的大量使用而难以阅读,但Boehm指出,对于监管人员和产品研发人员来说理解这篇指南是至关重要的。因此Boehm博士建议中心能够“准确地将该指南翻译成中文。”北大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将尽快把翻译版本呈现给大家。

整理: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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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FDA%E5%8F%91%E5%B8%83%E5%85%B3%E4%BA%8E%E5%8F%82%E7%85%A7%E8%8D%AF%E5%93%81%E7%9A%84%E9%87%8D%E8%A6%81%E6%8C%87%E5%8D%97%E8%8D%89%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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