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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树一帜,讲中药审评审批课程
出自识林
2021-05-13
IPEM将于5月19日在北京开“中药注册审评审批”课程,讲者是我国中药临床审评专家唐健元博士,主持人是美国植物药审评专家窦金辉博士。在全行业都热衷于生物药、基因药、细胞药、人工智能产品的蓬勃发展时,勇于开讲中药课程,令笔者联想多多。
2003年抗击“非典”的后期,大概是5月份,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组派人去救治“非典”患者的北京各医院收集患者的胸片和相关临床资料,为研制诊治“非典”的药械产品提供一手的临床资料。医院的配合不理想,有些医院不愿意分享资料。但据说,此前曾经有人去收过胸片的临床资料,而且医院都给了,因为来人拿的是吴仪副总理的“帖子”,是专门为研发诊疗“非典”的中医药产品的。可见,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也不知后来这些资料是否派上了用场。
如今“新冠”时期,虽然瑞德西韦和单抗类等药品对治疗“新冠”似乎有一定的疗效,但离特效药恐怕还有距离,且可及性差。一旦疫情严重,民众们恐怕还是要靠各种缓解症状的药品来拖延时间,让自身的免疫系统来反击病毒的侵入。中医药,至少在缓解肺部症状上,应有多年的经验,可及性好,民众认可度也高,理应派上用场,理应得到支持。
也许更重要的是,与全球竞争对手相比,我国搞创新药的优势在哪?扪心自问,怎么数,中医药也应该是名列前茅的。科学技术、理性思维和数学算法等,属于全人类,非为西医西药所独有。这年头,研究中医药,若是不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理性思维、数学算法和监管理念等,就显得短见了。很难想象,华佗、李时珍等前辈,当年会拒绝使用任何有利资源。
有人会说,中药与西药不同,是复杂成分,不能硬性地用西医西药的方式来评估疗效。这话当然有道理,但是否了解美国FDA是如何用西医西药的方式来“软性”地评估含复杂成分的植物药?在2016年底批准了首例植物药(Veregen,茶多酚,含8个主要成分及10%左右的不明混合物)后,FDA参与审评的主要人员,包括上面介绍的窦金辉博士及FDA所有小分子和大分子药品临床审评最受尊重的R. Temple博士,2008年联名在Nature Biotechnology上发表题为“来自古老医学的新疗法”的文章。【文章中译文,及Veregen审评卷宗的英文原文和中译文】 众所周知,有关新药批准的文章,由于有III期临床疗效的确证性数据,通常是发表在像新英格兰杂志这样的医学杂志上的。而Nature Biotechnology更多是科学技术性杂志。选择在此发表文章,正如作者们在文章结束的最后两段中所说,就是通告FDA为含有不明复杂成分的植物药创立了新的审评框架,鼓励植物药的研发和产品注册。
我国审评中药,毕竟与FDA审评植物药有所不同,植物药只是中药的一种,且不一定是在中医指导下的用药。植物药至今只有两个获得FDA批准上市,且应用范围十分有限。相比之下,中药在我国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14亿人民中广泛地应用,具有巨大的临床资源和数据优势。如何借鉴FDA对复杂成分药品审评的科学和监管理念和经验,发挥我国用药史、临床资源及中医药理论的优势,改进完善中药监管体系,发展相应的监管科学,应是值得关心中药和新药创制的人探索的。
今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中药列在首位。按照仿制药生物等效的定义,中药都是创新药,没有仿制药。此时此刻,IPEM开设中药注册审评审批课,讲授中药的监管科学,既是响应国家号召,也是支持走具有中国特色和优势的创新药路,加油!
作者:识林-红衫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使用请联系 admin@shilinx.com 。
【文件概要】 该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纲领性实施意见。文件首先指出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及当前监管体系存在的短板,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最严”要求,旨在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文件主体部分围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标准管理能力、提高技术审评能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完善检查执法体系、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强化监管部门协同、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提升化妆品风险监测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提升监管队伍素质、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等十八项重点任务进行了系统部署。最后,文件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机制、强化政策保障、优化人事管理、激励担当作为五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该意见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和行动指南。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所有企业,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各类药品及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务院。对大型药企、Biotech、跨国药企、CRO及CDMO等各类企业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影响评估】 本文对相关药企的总体影响是深远的。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标准、更频繁的检查以及更高的合规要求,尤其在质量管理体系、药物警戒、信息化追溯及数据管理方面。同时,审评审批改革和监管科学行动计划也为创新药研发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和潜在加速机会,要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提升内部合规能力。 【实施建议】 - 注册/法规事务(RA):必读。应重点研读“提高技术审评能力”和“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部分,关注审评流程优化、沟通交流机制变化及中药审评证据体系新要求,调整注册策略。
- 质量保证(QA):必读。应关注“完善检查执法体系”和“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强化内部GMP合规检查,并牵头建立或升级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
- 药物警戒(PV):必读。应重点研读“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依据即将出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内部PV体系和不良反应监测流程。
- 研发/临床(R&D/Clin):必读。应关注“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了解监管科学前沿方向,特别是基因药物、细胞药物等领域的监管要求,指导早期研发策略。
- 生产/供应链(Mfg/SCM):必读。应关注“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和“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确保生产环节符合批签发要求,并配合QA完成追溯体系建设。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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