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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指导企业基于单一临床试验外加确证性证据寻求新药批准
出自识林
FDA 指导企业基于单一临床试验外加确证性证据寻求新药批准
2023-09-19
美国 FDA 于 9 月 18 日发布了一份题为“基于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证明有效性实质性证据”的指南草案,阐述了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外加确证性证据(包括真实世界证据,甚至包括扩大使用数据)如何满足 FDA 的实质性证据要求。
1962 年,美国国会首次要求新药必须证明有效且安全。新药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实质性证据来确定。FDA 将这一实质性证据要求解释为通常需要进行两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每项研究本身都有说服力,才能确定有效性。
1997 年,国会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法案)第 505(d) 条,明确提出,如果 FDA 确定数据足以证明有效性,则 FDA 可以考虑将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研究数据和确证性证据视为构成实质性证据。FDA 于 1998 年发布了《提供人用药和生物制品有效性临床证据》指南以应对这一立法变化。2019 年,该机构得出结论,需要在满足实质性证据标准所需的证据数量和类型的灵活性方面提供更多指导,并发布了《证明人用药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指南草案,其中讨论了一些可以产生符合实质性证据法定标准的方法。
尽管 1998 年和 2019 年的指南草案都提供了如何使用单一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来支持上市销售申请的示例,但这些指南无意提供满足基于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的实质性证据标准的全面讨论。因此,需要更多的 FDA 指南来描述如何使用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来满足实质性证据要求。
以上便是这篇指南草案的制定背景。FDA 指出,当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一起考虑来评估有效性时,确证性证据的质量和数量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确证性证据应该是从适当来源获得的高质量数据生成的证据。开发计划中所需的确证性证据的数量将受到确证性证据旨在证实的单一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的特征和结果的影响。
这份 13 页长的指南草案更详细地描述了这些考虑因素。它还提供了可被视为确证性证据的证据类型的示例,这些证据可与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一起使用,以证明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最后,指南还建议,如果申办人希望使用一项试验和确证性证据,FDA 鼓励进行早期沟通,“例如在 IND 前会议上,并且不晚于申办人寻求有关临床研究的反馈时(例如,在 2 期结束会议时)。”
那么什么样的确证性证据可能是合适的?指南草案研究了相关适应症的临床试验数据可能足够的领域,以及批准用于同一适应症的同一药理学类别的其他药物的良好对照试验可能足够的领域。指南还讨论了“药物对特定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强有力的机制证据可能是适当的”的情况,或者来自已建立的动物模型的数据可以用作确证性证据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不太常见。
FDA 还谈到了自然历史数据在罕见情况下何时适用,以及真实世界数据 (RWD) 何时足以用作确证性证据。“RWD 来源是否适合开发 RWE 作为确证性证据,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RWD 来源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以及相关时,研究设计的质量和适当的预先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分析的使用。FDA 建议申办人与相关审评部门讨论在药物开发计划中使用 RWE 作为确证性证据的计划。”
另外,今年 8 月份发表的一项对美国 FDA 新药批准的分析显示出,FDA 在放宽新药批准的证据标准,2022 年 FDA 的批准中有 65% 是由单一临床研究支持的。
作者: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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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理解指南内容,以便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准确应用,特别是在准备和提交新药申请时。
- 临床(Clin):必读。在设计和执行临床试验时,需参考本指南以确保试验设计和结果能够支持药品的有效性证明。
- 研发(R&D):必读。在药物开发计划中,需考虑本指南的建议,尤其是在考虑使用单一充分和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来证明药品效果时。
工作建议: - RA:在准备注册文件时,特别关注如何通过单一充分和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结合确证性证据来满足FDA对药品效果的实质性证据要求。
- Clin:在设计临床试验时,考虑如何通过试验设计和终点选择来增强单一临床研究的说服力,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确证性证据。
- R&D:在药物开发早期,与FDA沟通,讨论计划中的单一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确保开发计划能够满足FDA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由美国FD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本指南提供了关于如何通过单一充分和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结合确证性证据来证明药品效果的FDA当前思考。它强调了在评估药品效果时,单一临床研究的设计特征和结果对所需确证性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有显著影响。确证性证据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包括相关适应症的临床证据、机制或药效学证据、相关动物模型的证据、同一药理类其他成员的证据、自然病史证据、真实世界数据/证据以及扩大使用研究药物的证据。本指南强调了与FDA早期沟通的重要性,以便评估单一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药品效果。此外,指南指出,尽管单一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可能证明效果,但可能需要额外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药品的安全性评估和风险效益分析。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注册部门:深入了解FDA关于证明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性的指导草案,以便在新药申请(NDAs)和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s)中准确呈现有效性证据。
- 研发部门:掌握临床试验设计、终点选择和统计考量,确保临床研究的质量和结果的科学性。
- 临床部门:熟悉临床证据的质量要求,包括试验设计、终点和统计分析,以指导临床试验的规划和执行。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主要针对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实质性证据标准:强调药品和生物制品必须通过“实质性证据”来证明其有效性,这通常需要充分和受控的临床研究。 临床证据的质量:讨论了试验设计、试验终点和统计考量对临床证据质量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这些因素来确定有效性。 临床证据的数量:详细说明了基于两次充分和受控的临床研究、一次加上确认性证据或依赖于FDA之前对已批准药品有效性发现的证据来满足实质性证据标准的情形。 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在疾病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且医疗需求未得到满足、疾病罕见或进行人体有效性试验不道德或不可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额外的灵活性。 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综合考量:虽然实质性证据的发现对FDA批准至关重要,但批准决定还需要确定药品对预期使用安全,这涉及到对药品风险和益处的综合评估。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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