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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17-01.23

首页 > 资讯 >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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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17-01.23
一周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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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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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NMPA发布2份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指导原则

1.17,SAMR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意见

1.17,山东局发布《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

1.18,NMPA征求《GMP-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意见

1.20,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发布《上市药品包装变更等同性/可替代性及相容性研究指南》

1.20,CDE发布《西妥昔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1.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2020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统计提要报告》

1.21,CDE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中心化监查统计指导原则(试行)》等

1.17-1.23,CDE受理5个新药上市

1.17,NMPA发布2份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指导原则

包括:

《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word] Word.png

《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word] Word.png

目前,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本指导原则简称为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与医疗器械组合形式主要是将药物与医疗器械进行物理结合(如混合、涂覆等)或化学键合等。常见的药械组合医疗器械有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

NMPA于200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其进行定义,并于2017年09月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明确了10种组合产品。同期,自2017年02月起,陆续发布了12批次《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累计完成产品属性界定152个。其中被界定为药械组合产品的87个,占总量的57.2%;非药械组合产品65个,占总量的42.8%。在被界定为药械组合产品的87个产品中,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6个,占总量的52.9%;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1个,占总量的47.1%。

1.17,SAMR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意见

该办法与CMA(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认证直接相关,上一版《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距今已16年。

制药业第三方检验实验室通常会承担诸如包材相容性、基因毒性杂质等等研究工作,也可能承担上市药品的委托检验工作。

2010年GMP原则上允许委托检验,“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根据《中国GMP指南》,“委托检验的受托方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药品检验所,或第三方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或企业。”虽未明确必须具备某项资质,但CMA作为官方认证,已成为药品委托检验必备。

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15年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组织辖区内能力验证约150项,考核机构2.2万家次。

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能力验证技术标准的更新,《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发展对能力验证的需要。

因此,SAMR将《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修订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1.17,山东局发布《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

山东局曾于2021年12月20日征求本办法意见,不到1个月即发布正式文。

其实在本办法之前,山东局已于2019年12月发布过《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也曾征求意见),相当于已经2次征求意见,2次发文,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与之相对的,无论在识林还是在网络上,用“药品,风险,自查”等关键词搜索,都未能找到其他省市局类似的法规。

本办法中,下列要点值得关注:

— 风险必须上报。“企业每次风险自查后 , 应当及时、准确填写风险自查报告表 ,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 通过山东省药品风险自查报告信息化系统上报。”并且“......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 明确自查频率。“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无菌药品、特殊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一次,其他生产企业每半年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每季度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其他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及疫苗配送企业每半年一次,其他药品批发企业每年一次。”

— 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质量风险管理并非新事,最新的Q9质量风险管理(R1)刚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风险管理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体现在企业生产管理乃至研发注册的方方面面。自查回顾也本来是GMP的固定动作。

但本办法的特殊之处在于,要求企业必须上报风险自查报告。

按Q9,“风险通常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该危害严重性的组合”,换个角度,风险毕竟不是危害,尚未发生。

“工艺参数不够合理,批次质量趋势存在风险,可能导致整批产品不合格”,企业会将这样的高风险上报给监管部门吗?监管部门即使拿到了这样的高风险,又能做什么,该做什么?应对高风险,1个月的整改通常是不够的。但如果企业只是上报一些无关痛痒的中低风险,这样的自查报告又有多大的意义?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可避免。

要求企业上报信息,是一种常用的监管方法,如临床安全报告,如上市后不良反应,生产质量方面也有FDA一直在推行的质量量度等等,可这些要么已经是“危害”,要么只是数据,都不是“风险”。

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可行性与效果,值得业界关注。

欢迎识林读者发表您的真知灼见。

1.18,NMPA征求《GMP-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意见

NMPA曾于2018年7月发布《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距今已3年有余,此次再次征求意见,并且将其作为GMP附录的一部分。

近年来医药创新正当其时,企业开展的临床试验越来越多。因为缺乏明确的指南,临床试验用药品与上市后药品GMP相比,所谓“类GMP”的尺度到底该如何把握,往往在企业内部造成许多沟通成本,也蕴含着临床试验安全风险。相信此次征求意见(截至2月17日)之后,正式稿的发布不会太远。

通过识林“页面比对”,下列要点值得关注:

— 不再提“生产”,全部替换为“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和上市后药品从性质上区分开来,这是名正言顺。否则企业内部一提“生产”,自然而然就会与GMP联系起来。

— 先明确“特殊性”,再阐述规范要求。这是正本清源。最近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胞治疗产品附录(征求意见稿)》也是如此行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特点有三,包括“缺少成熟的工艺规程,处方和工艺通常不能充分确认和验证”,“对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随机和盲法的要求增加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 尽量少提GMP,避免混淆视听。本稿删去了之前2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别是“质量管理体系”和“原料药生产”应遵循GMP),仅留2处,“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原则”,和“ 厂房和设施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的要求”,着重强调的是“基本原则”和“厂房和设施”。

— 与已上市药品共线问题。收窄范围到“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尽可能使用专用或独立的生产设施、设备。”毕竟在早期阶段,临床药品质量研究不够充分,相应的,共线带来的交叉污染风险也会更高。另,2021年11月发布的《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专门有一节4.1.1阐述“临床试验用药物与商业化药品共线”,可结合阅读参考。

— 物料控制方面有所放松。“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凭供应商的分析报告接收,但至少应当进行鉴别”,但要注意,不包括API。同时还要求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当时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

— “应当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转移至另一临床试验机构。”不再留“如确有必要”的口子。

— 删去“附录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全部内容。

本稿修订较大,诸多重点值得深究,以上只是其中一部分,作为导读。

总体来看,修订的导向是更多的基于风险,更加结合临床试验特点,从而更具实操性。此外,还可以明显感受到监管部门在这几年来创新药审评审批和检查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

创新药企业和CDMO的生产质量管理团队必读,可在2月17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1.20,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发布《上市药品包装变更等同性/可替代性及相容性研究指南》

回顾《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7章专门阐述“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明确了“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药品的组成部分,本指导原则涉及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可以看到,对包材变更进行分级的主要考量,在于是否有材质/类型的改变,以及变更的涉及的剂型是否无菌。

当定性为中等变更或重大变更时,“研究验证工作”必然会要求进行“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并“酌情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

相容性研究尚有《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和《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等法规作为参考,此次由行业协会发布的这份团体指南,由各省药检院、业内领先的包材供应商和优秀药企(包括恒瑞、科伦、齐鲁、费卡等等)共同编写,就是针对“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是对当前官方法规指南体系的有效补充。

本指南基于如下的决策树:

并分别简述了各类研究的具体内容。

药政改革以来,审评审批大幅度提速,上市后变更路径也越来越清晰明确,因此CMC变更一直以来都是一线质量和注册人员日常工作重点。“变更”相关法规、相关主题词、以及识林制作的“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思维导图速查工具”都是点击量很高的热点。

希望今后能够更多的这类团体标准出现。

另,关于团体标准: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因此,团体标准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但也不能以为照搬标准即可高枕无忧,企业需基于科学和风险的考量使用这类标准。

1.20,CDE发布《西妥昔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CDE已发布10余份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本原则曾于2021年9月8日征求意见。

与其他类似原则(如2021年4月发布的帕妥珠单抗临床指导原则)相比,本原则对原研对比的内容更加明确,包括但不限于:

— “临床比对研究需选择国内已经获批适应症人群,与原研药进行一项头对头比较的临床等效性研究以支持其注册上市。完成单个适应症的临床比对研究,可寻求外 推其它相同作用机制的适应症。”

— “临床研究中应采用与国内进口相同来源的原研药作为对照。如果选择其他来源的原研产品,应提供与国内进口西妥昔单抗原研药的可比性证据。”

— 参考文献中直接引用原研“爱必妥”的美国、欧盟、中国说明书。

从对原研药对照的强调,可以扩展到生物类似药可互换性的问题。

根据北京大学药学院专家文章《生物类似药临床用药互换的思考与建议》,生物类似药上市后,将为医生和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也有助于缓解患者和医保系统的经济压力(也意味着企业恐怕并非乐见其成),有研究表明非医学原因的药物临床用药互换大多由于经济原因。但是在生物药临床用药互换过程中可能会增加免疫原性的风险,在中国人群进行的胰岛素替代研究中发现,不同胰岛素替换后,可能由于免疫原性等原因造成疗效差异,带来安全性风险。

国内生物类似药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经批准复宏汉霖等企业的多个产品上市。生物类似药可互换性方面,当前国内并无具体的指导原则。这方面,即使是当初对Biosimilar相当保守的FDA,也已经批准多个“可互换”产品上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结束的胰岛素集采,我国步子却又卖得很大,多个同类品种直接合并比价。接下来生物类似药如何可互换,如何集采,将是业界关注要点。

1.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2020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统计提要报告》

该报告相当于由官方发布的2020年中医药产业调研统计。

总体结论是“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数增幅达9.9%,中医总诊疗量达10.6亿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可及性不断增强,中医药教育稳步发展,中医药科研产出持续增长。”

不过,也有几处明显的“降低”:

— “2020年全国中医总诊疗量10.6亿人次,比上年减少1.1亿人次,下降9.1%”;“2020年全国中医出院人数3,504.2万人,比上年减少354.7万人,下降9.2%”

— “2020年全国中医类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1.4%,其中:公立中医医院75.2%。 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病床使用率下降11个百分点(其中公立中医医院下降12.0个百分点,民营中医医院下降4.1个百分点)”;

— “2020年全国中等中医药学校毕业生数32,060人、招生数31,793人、在校学生数92,368人、预计毕业生数29,499人。与2019年相比,毕业生数和预计毕业生数均有所减少,降幅分别为11.7%和3.1%;招生数和在校学生数均有所增加,增幅分别为4.8%和2.0%”;

这些降低幅度不小的数据,涉及到人才和市场,不得不令监管者和企业深思。

1.21,CDE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中心化监查统计指导原则(试行)》

为了保证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与完整,申办者需要对临床试验各个阶段进行监查。

目前制药、生物技术公司临床试验监查的主要方法仍旧是定期、频繁地访问临床试验现场(即现场监查)。与此同时,国内外临床试验关于中心化监查的一系列的实践证实中心化监查方法可以加快质量审核流程,使临床试验质量核查更加高效。通过中心化监查核查数据,申办者可以更早地监测到临床运营质量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快速整改,尤其是涉及样本量较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

本指南从梳理“关键数据和关键流程”出发,开展“风险评估”,制定QTL(质量风险的容忍度Quality Tolerance Limit),并实施“风险控制”,而“统计学方法”则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工具。

上述流程,不禁令人联想到ICH Q9质量风险管理。GMP与GCP尽管看似区别颇大,但殊途同归,主要手段都是系统化的流程控制,主要目标都是数据完整性。从这个角度看,GCP在风险管理实践方面走得更快更远。

另外,其他本周发布的重要文件还包括:

1.20,CDE发布《长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预防化疗后中性粒细胞减少性发热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1.20,CDE更新4份审评报告,包括美泊利单抗注射液,氟唑帕利胶囊,注射用维拉西酶α,利格列汀片。其中氟唑帕利胶囊是恒瑞的国产新药。感兴趣的识林用户可仔细阅读,尝试从细节处感知CDE的审评导向。

1.17-1.23,CDE受理5个新药上市

CDE受理5个新药上市申请,包括恒瑞的国产第5家PD-L1,康缘中药新药。

NMPA未发布新药批准信息。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作者:识林-实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使用请联系 admin@shilinx.com 。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确保变更研究符合指导原则,监督变更实施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 注册部门:必读。负责变更注册申请,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 生产部门:必读。根据变更指导原则调整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研发部门:必读。参与变更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适用于不同注册分类的药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要点总结:

  1. 变更研究主体责任:持有人/登记企业负责设计并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变更对药品的影响。
  2. 变更分类:根据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风险,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3. 关联变更:一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需综合考虑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要求。
  4. 稳定性研究:变更后需进行稳定性研究,必要时增加研究批次或延长研究时间。
  5. 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保护性、功能性、安全性和质量,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QA(质量保证)
  • RA(注册事务)
  • 生产
  • 研发
  • 供应链管理
  • 实验室控制
  • 设施、设备和公用事业管理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符合ICH Q9(R1)的要求,并整合到质量体系中。
  • RA:在注册文件中体现质量风险管理的应用,确保监管机构了解和认可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法。
  • 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用质量风险管理工具,如FMEA,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 研发:在药物开发阶段使用质量风险管理来识别和控制潜在的质量风险。
  • 供应链管理:评估供应商和合同制造商的风险,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
  • 实验室控制: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用质量风险管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设施、设备和公用事业管理:在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验证和维护中考虑质量风险管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ICH。

要点总结:

  1. 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强调科学知识和患者保护,风险管理的努力、形式和文件记录应与风险水平相称。
  2. 一般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沟通和风险审查,应系统地应用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
  3. 风险管理方法:提供了多种风险管理工具,如FMEA、FMECA、FTA等,并强调根据风险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选择合适的形式。
  4. 质量风险管理的整合:鼓励将质量风险管理整合到行业和监管操作中,以提高决策质量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5. 产品可用性风险:讨论了如何通过质量风险管理预防和缓解可能导致产品短缺的质量/生产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RA(注册):必读。需熟悉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审查流程和要求。
  • R&D(研发):必读。了解药械组合产品的研发指导原则,确保产品符合注册标准。
  • QA(质量保证):必读。掌握药械组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点。

工作建议:

  • RA:根据指导原则更新注册文件模板,确保注册资料符合最新要求。
  • R&D: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参考指导原则,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 QA:监督产品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符合指导原则中的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适用于创新药和仿制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

  1. 监管科学研究项目:强调了药械组合产品技术评价作为监管科学研究项目的重要性。
  2. 鼓励上市:明确了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药械组合产品上市的政策导向。
  3. 管理模式构建: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械组合产品管理模式的要求。
  4.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发布:新增了两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包括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审查和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的指导原则。
  5. 技术评价和监管:强调了加强对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解读:

  • QA(质量保证):必读。应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GMP要求,监控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 注册:必读。需熟悉GMP规范,以确保注册文件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 生产:必读。应根据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
  • 研发:参考。在产品开发阶段考虑GMP要求,为后续生产打下基础。
  • 临床:参考。了解GMP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特殊要求,确保临床试验的合规性。

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各类药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原料药、制剂等不同注册分类,以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不同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1. 原料血浆管理:强调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合法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病毒去除和/或灭活的严格控制。
  2. 人员资质要求: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经验要求。
  3. 生产设施和设备: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厂房、实验室的独立性和专用性,以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 原料血浆检验与追溯:要求企业对原料血浆进行严格检验,建立追溯系统,确保可追溯性。
  5. 生产和质量控制:强调生产过程中的温度验证、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病毒污染和安全风险评估,以及信息化记录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全面掌握无菌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原料药、物料系统、厂房设备、HVAC系统和水系统的GMP要求。
  • 生产:重点关注无菌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管理部分。
  • 研发:关注无菌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和原料药的质量风险管理及验证部分。
  • 质量控制:深入理解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流程和质量标准建立。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无菌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原料药的生产,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

文件要点总结:

  1. 质量风险管理:强调了在无菌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和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对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重要性。
  2. 生产管理:明确了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包括无菌操作、环境监控和生产过程控制。
  3. 物料系统管理:规定了物料的接收、储存、标识、发放及不合格品管理的详细要求。
  4. 厂房与设施:强调了厂房设计、设备和HVAC系统对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5. 质量控制实验室:提出了实验室管理、检验流程、分析方法验证和原始数据管理的严格标准。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密封件的质量符合药品包装要求。
  • R&D(研发):在药品研发阶段评估密封件与药品的相容性。
  • Production(生产):了解密封件的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 Regulatory Affairs(注册):掌握法规要求,负责药品与密封件相容性的注册申报。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的密封件相容性研究,包括橡胶类和热塑性弹性体密封件,主要针对注射剂、吸入制剂等高风险药品,由中国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1. 密封件分类与用途:明确了橡胶类和热塑性弹性体密封件的分类、用途及制造过程。
  2. 相容性风险分级:根据药品剂型、给药途径及与密封件的相互作用可能性进行风险分级。
  3. 相容性研究要点:强调了药品与密封件相互作用的评估,包括密封件组分的法规符合性和质量标准。
  4. 可提取物与浸出物研究:详细描述了提取介质选择、提取方式、检测方法及安全性评估。
  5. 安全性评估方法:介绍了PDE法和SCT或QT法在浸出物安全性评估中的应用。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包装材料符合指导原则要求。
  • 注册: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参考本指导原则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研发:在药品研发阶段,应根据本指导原则选择合适的药用玻璃包装容器。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注射剂,特别针对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由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适用于中国境内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药品研发和生产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玻璃分类与特性:明确了硼硅玻璃和钠钙玻璃的分类,及其化学成分和生产工艺对相容性研究的影响。
  2. 相互作用研究:强调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可能发生的物理化学反应,以及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潜在影响。
  3. 相容性研究步骤:规定了从确定包装组件到安全性评估的六个关键步骤,确保系统性地进行相容性研究。
  4. 模拟试验与分析方法:提出了模拟试验的目的、条件和分析方法,以及如何通过模拟试验预测玻璃容器的脱片可能性。
  5. 安全性评估:要求对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包装系统是否适用于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ogin.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5%9B%BD%E5%86%85%E8%8D%AF%E6%94%BF%E6%AF%8F%E5%91%A8%E5%AF%BC%E8%AF%BB%EF%BC%9A2022.01.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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