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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公开内部文件分享仿制药审评沟通“四点协调”模板
出自识林
FDA 公开内部文件分享仿制药审评沟通“四点协调”模板
2025-11-20
11月12日,FDA仿制药办公室(OGD)更新了内部政策程序手册《MAPP 5221.3 Rev.1 在仿制药办公室(OGD)相关评估沟通中应用“四点协调”》 ,这是这份MAPP首次向外部公开,旨在进一步提高与ANDA 申请人之间的审评沟通效率。
所谓“四点协调”(Four-Part Harmony),可以理解为FDA为自己发给申请人 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板,即任何信息质询或缺陷 描述,原则上必须包含下列四点:
(申请人)提交了什么?(What was provided?) :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引用相关模块、章节、页码或表格,除非所引用的部分从描述中显而易见(例如:“您在模块3.2.S.4.3中提供的分析方法 验证报告 ,标题为‘含量分析方法验证’”)。
问题是什么?(What is the issue? ) :指出缺失的信息,或解释提交信息的问题所在及其为何构成问题。
要什么?(What is needed? ) :明确为解决该问题所需的额外信息,或推荐替代方法。
为何需要?(Why is it needed?) :说明信息索要或缺陷的依据,包括:a. 该问题对整体监管决策的影响;b. 信息索要或更正所基于的法规、规章、指南、科学原理或临床 /非临床数据。
该政策适用于OGD在药品生命周期 内向申请人发送的所有评估相关沟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回应函 (Complete Response Letter, CRL)、学科审评函 (Discipline Review Letter, DRL)和信息索要(Information Request, IR)等。此外也适用于OGD各个主要办公室,包括BE办公室,监管运营办公室立卷审查处和标签审评处,研究和标准办公室,以及安全性和临床评价办公室。
MAPP还强调,除非涉及具体的法规或法定要求,审评人员在沟通时应避免使用强制性语言(如“必须”、“要求”),而应采用建议性词汇(如“应该”、“推荐”)。此外,若申请人对沟通内容的回应未能解决问题,审评人员应考虑重新表述沟通内容,以进一步澄清。
为确保审评人员执行这项政策,FDA还在MAPP最后提供了5个示例,其中注明了“四点协调”所对应的内容。现翻译第一个示例供读者参考:
“在您的空腹生物等效性 研究(研究编号 #XXXX)中,所有给药前0小时时间点的浓度均被设定为0.00,用于计算基线校正后的AUC (第一点 )。然而,这种做法未能准确反映0小时样本的基线校正(第二点 )。请针对每个周期,通过从测量的0小时样本浓度中减去三个给药前浓度(-1.00小时、-0.50小时和0小时)的平均值,计算0小时样本的基线校正浓度,并提交正确的基线校正数据集(第三点 )。此次重新计算是必要的,以准确反映0小时样本的基线校正浓度。根据[XXX 片剂 ]产品特定指南(PSG),如果基线校正后的浓度为负值,则浓度应设定为零(0.00)。详情请参考PSG(第四点 )。”
Lachman事务所的仿制药 政策专家Pollock赞赏FDA的举动。他在博客里特别强调第四点“为何需要?”尤其重要。曾经仿制药申请人一直被困扰的是,FDA索要的信息有时是“知道更佳”(nice to know)而非“需要知道”(what is needed to know)。而且审评人员提出的问题越来越多,有时似乎是为了学习知识,而不是为了更好地确保申报数据质量或药品的安全性。他期待“四点协调”公之于众之后,监管和行业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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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必读岗位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质量保证(QA)、生物等效性(BE)团队、标签审评(Labeling Review)、CMC(化学制造与控制)团队。
注册 :需掌握Four-Part Harmony框架,确保与FDA的沟通(如CRL、IR回复)逻辑清晰,引用法规依据。 QA :审核内部沟通文件时,需验证是否涵盖四要素(提供内容、问题、需求、依据)。 BE团队 :在回复生物等效性研究缺陷时,需按四部分结构重组数据。 标签审评 :应用框架修订标签差异说明,明确引用21 CFR 314.94(a)(8)。 CMC :针对工艺或标准缺陷,需在回复中整合科学依据(如ICH指南)。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向FDA仿制药办公室(OGD)提交的ANDA(简略新药申请)和DMF(药物主文件)相关沟通,涵盖化学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适用企业包括仿制药企、CRO/CDMO及跨国药企的仿制药部门,地域范围限美国市场。
总结 该指南提出Four-Part Harmony框架,用于规范OGD评估沟通的结构,包含四要素:确认提交内容、阐明问题、明确需求、提供依据(法规或科学)。文件适用于OGD下属的审评部门(如生物等效性办公室、标签审评处),要求评估人员在CRL、DRL等沟通中采用非强制性语言(如“应”改为“建议”),仅在引用CFR或FD&C法案时使用强制措辞。附件通过5个案例演示框架应用,例如在生物等效性研究中纠正基线AUC计算错误时,需引用产品特定指南(PSG)作为依据。指南强调逻辑连贯性,若申请人回复未解决问题,建议重新组织沟通内容。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